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姚某甲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身份证号码为x,户籍所在地(略),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10月29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保靖县公安局看守所。

保靖县人民检察院以保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甲犯盗窃罪,于2009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向云俊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秦加旺、石远童参加的合议庭,书记员易羿担任记录。于2009年3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保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冉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保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08年农历8月2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及同年10月17日晚上,被告人姚某甲先后到保靖县X镇X排档村X村民耕牛三头,经鉴定,被盗耕牛价值x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姚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向本院递交了相关证据,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姚某甲辩称:1.2008年10月17日晚我在保靖县X排档村盗窃两头耕牛这次,我已主动放弃了所盗的耕牛,没给被害人造成损失,属于犯罪中止,不能计算这次的盗窃价值9000元,因此我实际盗窃价值只有4000元,属于盗窃数额较大,不能认定盗窃数额巨大。2.我视力高度近视,属于残疾人,应从轻予以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2008年农历8月2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姚某甲在保靖县X镇X村,将被害人姚某乙关在自家牛栏里的一头黄某盗走,后销赃至花垣县X镇,得赃款1500元。经鉴定,被盗黄某价值4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姚某乙、瞿某某的陈述。证实:2008年农历8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其家的一头黄某牛被盗走,毛重约400多斤。

2.被告人姚某甲的供述。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3.价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的黄某牛价值4000元。

二.2008年10月17日晚上,被告人姚某甲到保靖县X排档村,将被害人张声礼关在自家牛栏里的两头水牛盗走,18日被告人姚某甲将所盗水牛赶到拱桥村的后山上停放了一天,19日天快亮时,被告人姚某甲将所盗的水牛赶往秀山峨溶去销赃,途中被毛沟镇X村民李某丙对其耕牛的来源进行了盘问,后担心事情败露,便将牛遗弃后逃离。经鉴定,被盗两头水牛价值9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保靖县公安局《报警案件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抓获经过。证实:①、2008年10月21日14时许,张声礼报警称:2008年10月17日晚,其关在牛栏里的两头水牛被盗走。②、2008年10月29日上午,被告人姚某甲被张声礼及其亲属扭送到保靖县毛沟派出所。③、张声礼组织了一些人到处寻找盗牛人,并在2008年10月29日在毛沟镇场上把盗牛人找到,并与一些帮忙的人将其扭送到了毛沟派出所。

3.证人李某丙的证言。证实:2008年10月下旬的一天早上,李某丙受王某某之托去拦一个戴一副深度近视眼镜,穿一件迷彩服的赶牛人。其后在村边碰到这个赶牛人并同他说了一会话。并认出他是拱桥村的人,但叫不上名字。

4.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10月19日早上,王某某看见一个穿迷彩服,带近视眼镜的年轻人赶着两头水牛,他怀疑牛来路不明,便打电话叫邻居李某丙把牛拦住。

5.证人李某丁、李某戊的证言。证实:①、2008年古历9月22日早上8点多钟,有一个毛沟镇X村姓姚某一个年轻人赶两头水牛从我村路过。②、这个人是李某丁在花垣团结矿山打工时认识的。

6.被告人姚某甲的供述。其对上述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所作供述与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能相互印证。

7.现场勘查笔录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辨认笔录。经被告人姚某甲辨认无异议。

8.被告人姚某甲的户籍证明。证实:姚某甲出生于1973年2月21日。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宣读或出示的上列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相关联,经法庭质证,内容真实且能相互印证,均具有证据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并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两次盗窃他人耕牛,价值x元,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就其被告人姚某甲在保靖县X排档村所实施的这次盗窃,其已实际将两头水牛盗得,并在拱桥村的后山上停放了一天,盗窃犯罪过程已经完成,而后在销赃途中,经人盘问,担心事情败露而将牛遗弃,自然不能成为犯罪中止,只能是一种悔罪表现。仍应以其所涉案耕牛的价值来确定盗窃数额,予以量刑,故其所辩解1与案件事实及法律不相符合,本院不予采信。就其辩解2,因法律有明文规定,只能是盲人犯罪才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被告人姚某甲只是高度近视,并非盲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范围,不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其处罚,故其辩解2与法律规定不相符合,本院也不予采信。但被告人姚某甲在毛沟镇X村盗窃这次犯罪后,遗弃了所盗耕牛,未给被害人造成实际损失,可视为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予以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0月29日起至2012年10月2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向云俊

审判员秦加旺

审判员石远童

二00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易羿

附页

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盗窃罪 被告人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3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