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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城民初字第1748号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汪某某,男,成年,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郑某某,男,成年,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略)人民法院(201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郑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郑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汪某某借款人民币x元及该款自2008年7月2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千分之十五计算的利息和借款人民币x元自2007年1月21日起至2008年7月26日止按月利率千分之十五计算的利息886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郑某某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郑某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清偿本案债务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许国珍

执行员陈捷勋

执行员卓晶亮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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