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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季某聚众斗殴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季某,男,出生于(略)。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2010年2月2日被汝南县公安局抓获,同年2月3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某犯聚众斗殴罪,于2010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冯昆鹏、牛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季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季某与吴某生因房产纠纷发生矛盾,2010年2月2日,被告人季某纠集孙涛涛、杨某等人聚集在汝南县西粮站餐厅,准备与前来汝南县X镇的吴某生纠集的王献军等人进行斗殴。汝南县公安局接到举报,在汝南县X镇西粮站餐厅内将被告人季某纠集的人员抓获,同时将刚到汝宁镇的吴某生等人也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人吴某生等人的供述,证人吴某某人的证言,书证年龄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为聚众斗殴而组织人员、制造条件,属犯罪预备,且其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季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邱保国

审判员李国俊

人民陪审员陈瑞田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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