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郑州嵩山工业窑炉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平鹏飞耐火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原告郑州嵩山工业窑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丙坤,河南景国计(略)事务所(略)。

被告四平鹏飞耐火耐磨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邱宇,吉林辅民(略)事务所(略)。

原告郑州嵩山工业窑炉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平鹏飞耐火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唐丙坤、被告委托代理人邱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1月16日分别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和《供需合同书》各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分别为被告定作碳化硅、氮气保护梭式窑炉二套4台(一套2台价格90万元,二套4台共180万元)和中频感应加热碳管炉4台(每台83万元,总计332万元),除此之外合同还对质量、技术标准、交货时间、运输方式及费用、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事项均进行了明确约定。两份合同生效后,原告即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自己应尽的义务,按时完成工作成果,并交付被告。可被告却不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对于设备交付后应支付的30%设备款153.6万元,仅支付49.8万元,余款103.8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却以其公司股东之间有纠纷未解决为由迟迟不予支付。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设备款103.8万元及按此款双倍支付违约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我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但因其中两台设备发往了上海,我们查清后马上解决。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原、被告所签订合同书二份、双方来往传真二份及通知书一份,证明原告按合同约定为被告定作窑炉,并已交付被告的事实。因被告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某、举证和质证意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2010年1月16日原、被告分别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和《供需合同书》各一份,约定被告定购原告碳化硅、氮气保护梭式窑炉二套4台共180万元(含17%增值税)、中频感应加热碳管炉4台共332万元(含17%增值税)。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给原告总货款的30%;原告做好后将全部设备材料运送被告,被告对设备数量验收后再支付总货款的30%;原告负责设备组装调试,生产出合格产品,并将被告操作人员培训全面掌握操作技术后,方为设备质量验收合格,被告支付总货款的30%,剩余10%为质保金,一年后无质量问题时付清。违约责任为:因被告不能按以上规定条件和时间付款,超过五天,被告承担应付款而未付款的双倍金额作为违约金赔偿原告。两份合同生效后,被告支付给原告总设备款的30%即153.6万元,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设备的定作工作并将其中六台于2010年7月12日运抵被告处,另外两台中频感应加热碳管炉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发往上海利尔鹏飞热陶瓷有限公司。被告收到设备后,按合同约定本应支付总货款的30%即153.6万元,被告仅支付49.8万元,余款103.8万元原告多次讨要未果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要求双倍支付违约金的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承揽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设备的定作任务并交付被告,被告收到设备后本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总货款的30%即153.6万元,却仅支付部分货款,余款103.8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推拖不付,致使双方发生纠纷,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03.8万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诉讼中,原告撤回要求被告按欠款数额双倍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并保留该项诉权,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被告四平鹏飞耐火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嵩山工业窑炉有限公司设备款人民币103.8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x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四平鹏飞耐火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军

审判员于勇

代理审判员邵博

二0一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宋金敏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24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