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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又名马X,男,生于X年X月X日,回族,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广河县人。2010年11月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羁押,9日被刑事拘留,1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水市秦州区看守所。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天秦检刑诉(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1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1月8日18时许,被告人马某伙同马某个、“大个子”(二人在逃)窜至秦州区X路天宇摩托车修理中心门口盗得红色嘉陵摩托车一辆,三人将车骑至建新路时,因形迹可疑被巡逻的警察抓获。破案后追回赃车红色嘉陵摩托车一辆已发还,并查获作案工具匕首一把,T型锥一个。经鉴定该车价值为532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金强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张某某、林某某的证言,赃物照片及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物品清单及领条,病历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鉴于被告人马某在审理中能自愿认罪,被盗赃车已被追回,故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马某的刑期自2010年11月8日起至2011年11月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二、作案工具匕首一把、T型锥一个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陈刚

二0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陆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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