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庾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董某甲,男,汉族。
被告董某乙,男,汉族。
原告庾某某诉被告董某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卫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庾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董某甲,被告董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庾某某诉称,被告董某乙是原告的老公公,一直住原告的房子,十多年来,每月按300元计算,共计x元,有欠条为证,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将欠条上的金额为x元房租返还给原告。
被告董某乙辩称,原告所要房租的房子即xx号房,是由我和爱人杨玉杰自1959年一直居住的xx号房拆迁后分到的房子,是我爱人单位分给的房子。1995年我爱人去世后,我一直居住了十几年。1998年,我给儿子董某甲x元,加上拆迁退回的6000元,共计x元,让其给我买了这套房。董某甲将房本偷走,房改时改成了董某甲妻子庾某某的名字,并于2009年大年初五将我从此房内赶出。无奈我到女儿家住,是董某甲强迫我写的欠条,我不欠庾某某x元。
经审理查明:位于xx号房屋系原告庾某某所有,1998年至2009年初由被告董某乙居住使用。被告董某乙在居住期间,未向原告交纳房租,后被告董某乙于2009年3月15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共欠原告房屋租金x元。
另查明,原告庾某某与董某甲系夫妻关系,董某甲系被告董某乙之子。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房屋所有权人为庾某某的房屋所有权证、2009年3月15日董某乙出具的欠条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被告董某乙使用原告的房屋,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共欠原告十年房租x元,其应按欠条上载明的数额依法向原告支付房屋租金,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该房屋系其所有、欠条是受其子董某甲胁迫所打,但无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依法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董某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庾某某支付房屋租金x元。逾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0元,由被告董某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李卫敏
二○○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梁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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