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黄某乙与被上诉人胡某某、原审被告朱某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朱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黄某乙因与被上诉人胡某某、原审被告朱某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2010)石立管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上诉人称:本案上诉人住所地在衡阳市雁峰区,且上诉人对朱某的担保不知情,不能以担保人住所地确定管辖。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二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本案有两个被告,其中一个作为担保人的被告住所地在衡阳市石鼓区,因此,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提出的朱某担保不真实,不是本案程序中所查清的事实,故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彭清明

审判员罗曙梅

审判员周永洲

二0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邱德胜

校对责任人:周永洲打印责任人:邱德胜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6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