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南郑县支行诉武某某、邹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郑县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陕西省南郑县支行。

代表人袁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吴兴红,陕西南星(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龚振颜,陕西南星(略)事务所(略)。

被告武某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高中文化,住(略),农民。

被告邹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系武某某之子。(缺席)。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陕西省南郑县支行诉被告武某某、邹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王忠保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和被告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邹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陕西省南郑县支行诉称:2010年3月30日,被告武某某与我行签订了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我行向被告提供可以循环使用的借款额度人民币27万元,借款额度有效期间自2010年3月30日至2015年3月30日,在额度有效期间终止时,未使用的借款额度自动失效。并由被告邹某用自家的房屋作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2010年3月31日,我行与被告武某某签订了“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将27万元借款支付给武某某。武某某借款后,改变了借款用途,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等额还款,虽经多次催收,但武某某未按约定如期偿还借款本息,现要求被告一次性偿还我行借款x.82元和利息,并由被告邹某承担连带偿还借款的责任。

被告武某某辩称:我在原告处借款27万元是事实,借款用于办猪场,后来由于猪场亏损办不下去,我们又到外地做饮食生意,把借款都投入到生意上了。现在我们愿分期还款。

被告邹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30日,被告武某某与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陕西省南郑县支行签订了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原告)向乙方(被告)提供可以循环使用的借款额度人民币x.00元,借款额度有效期间自2010年3月30日至2015年3月30日。2010年3月31日原、被告又签订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被告谢红艳向原告出具了个人贷款借据,该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载明,被告向原告借款x.00元,借款利率为年利率7.02%,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借款时,由被告邹某用自家所有的位于(略)大河坎村X组的房屋228.03平方米(南郑县房权证南字第x号)作抵押担保,双方签订了《个人额度借款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被告武某某借款后,从2010年7月以来,未能按照合同约定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还款,经原告多次催收仍未按月还本付息。现原告诉来本院,要求被告武某某一次性偿还借款x.82元,并由被告邹某承担连带偿还借款的责任。

上述事实,有原告委托代理人和被告武某某的当庭陈述,原告当庭提交的与被告武某某、邹某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个人额度借款抵押合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和被告武某某给原告出具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手工)借据》等证据,经当庭质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陕西省南郑县支行和被告武某某签订“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后,依约借给武某某借款27万元。被告武某某借款后,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等额本息还款法还款,其行为已属违约。现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陕西省南郑县支行要求被告武某某一次性偿还借款x.82元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借款时被告邹某自愿用自家房产做抵押担保,依法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武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陕西省南郑县支行借款本金x.82元(同时按年息7.02%计付利息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二、由被告邹某对以上借款承担连带偿还的责任。

本案受理费5130.00元,由被告武某某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将预交上诉费发票复印件提交本院。

审判员:王忠保

二0一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3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