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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乡市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廖超群,湘乡市白田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农民,住(略),娘家住白田镇X村磨家组。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唐文乐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书记员王湘飞担任记录。双方当事人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3月相识,同年11月7日登记结婚。2006年农历7月20日生育一女孩,取名李某洁。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请求离婚。

被告章某某辩称:被告同意离婚,要求直接抚养婚生小孩李某洁,并分割共同财产及原告返还被告嫁妆。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3月相识,同年11月7日登记结婚。2006年农历7月20日生育一女孩,取名李某洁,现随被告生活。

另查明:被告嫁妆有摩托车一辆,洗衣机、空调、热水器各一台,棉被六床,高、矮组合柜一套,沙发一套,床一张和大理石桌、椅一套;夫妻共同财产有一辆面包车。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章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李某洁由被告章某某直接抚养,被告自愿承担小孩的抚养费,李某洁的户口随被告。原告李某某享有对李某洁的探望权,被告章某某有协助的义务。

三、夫妻共同财产归原告李某某所有,原告李某某于2010年12月31日之前一次性补偿被告章某某x元。

四、被告章某某的嫁妆归被告章某某所有。

五、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李某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唐文乐

二0一0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湘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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