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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买买提.吐尔地运输毒品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

被告人买买提.吐尔地,男,X年X月X日出生。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以豫检郑铁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买买提.吐尔地犯运输毒品罪,于201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1年1月2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指派检察员张耀强、苗春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买买提.吐尔地及维语翻译秦建设到庭参加诉讼。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指控:2010年5月29日被告人买买提.吐尔地指使哈力旦木.托合提、冯文强(均另案处理)携带毒品从昆明火车站乘上昆明开往北京西的T62次旅客列车。次日12时45分许,乘警从冯文强携带的棕色皮挂包内查获用白色胶带纸包装的毒品海洛因2包,共计重量244克。同时提供有同案人哈力旦木.托合提、冯文强供述,证人尹××证言,辨认笔录,及抓捕经过、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住宿登记、户籍证明等证据。该院认为,被告人买买提.吐尔地构成运输毒品罪,且系主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其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被告人买买提.吐尔地辩称没有指使他人运输毒品,不构成运输毒品罪。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29日被告人买买提.吐尔地在郑州接应,并指使哈力旦木.托合提、冯文强(均另案处理)携带毒品从昆明火车站乘上昆明开往北京西的T62次旅客列车,到郑州与其会合。次日12时45分许,当列车运行至凯里至怀化区间时,乘警从冯文强携带的棕色皮挂包内查获用白色胶带纸包装的圆形疑似毒品可疑物2包,并将哈力旦木.托合提、冯文强抓获。经河南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从送检的灰白色粉状物中检出海洛因,重量为196克,含量为46.3%,从送检的白色粉状物中检出海洛因,重量为48克,含量为0.11%。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参与运输毒品的哈力旦木.托合提供述证实,2010年5月29日,买买提.吐尔地从郑州给她打电话说冯文强去昆明接她,并要其找哈力旦拿一些毒品,交给冯文强带着。当天中午,其找到哈力旦拿了2块毒品,并拿了一小包供自己吸食。后找人拿了两张当晚去郑州的火车票,在冯文强入住的宾馆将两块毒品交给冯,放到冯文强的包中。其在火车上吸食了一些海洛因,剩余的放在其铺位的枕头里。次日中午被公安人员查获。

2、参与运输毒品的冯文强供述证实,2010年5月27日买买提.吐尔地在郑州鑫鑫旅社要其回昆明把哈力旦木.托合提接到郑州,并帮忙带些东西过来,说如果出了事情要他自己承担。5月29日,在昆明大树营一宾馆,托合提交给他2块胶带缠好的毒品,并给其一张当晚T62次昆明至郑州7车X号上铺的火车票。托合提交代他先进站,上车后不要和她说话,就当不认识。其把装有毒品的挎包放在枕头边,直到被乘警抓获。

3、证人尹××(郑州鑫鑫旅社工作人员)证言证实,买买提.吐尔地在该旅社登记住宿的情况。

4、辨认笔录证实,公安机关组织哈力旦木.托合提、冯文强、尹××分别对十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哈力旦木.托合提、冯文强确认买买提.吐尔地系在指使运输毒品的维族男子;尹××确认买买提.吐尔地系在鑫鑫旅社住宿的维族男子。

5、公安机关抓获经过证实,2010年9月8日,伊犁州公安局网安支队将因运输毒品犯罪被网上通缉的嫌疑人买买提.吐尔地抓获,后移交郑州铁路警方。

6、住宿登记表证实,买买提.吐尔地在郑州鑫鑫旅社住宿的情况。

7、邮政电子汇兑单证实,2010年5月29日哈力旦木.托合提给买买提.吐尔地汇款4000元的事实。

8、昆明铁路公安处称量记录及物证检验报告、河南省公安厅刑事技术鉴定书证实,从送检的灰白色粉状物中检出海洛因,重量为196克,含量为46.3%,从送检的白色粉状物中检出海洛因,重量为48克,含量为0.11%。

9、毒品上缴单据证实,公安机关将查获的毒品上缴的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买买提.吐尔地指使他人非法运输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在共同运输毒品犯罪中,被告人买买提.吐尔地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关于被告人买买提.吐尔地所提“未指使他人运输毒品,不构成运输毒品罪”的辩解,经查,哈力旦木.托合提、冯文强供述均证实受其指使携带、运输毒品,另有住宿登记、汇款凭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毒品鉴定结论、上缴毒品单据等证据予以印证,其运输毒品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该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买买提.吐尔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没收的财产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崔胜利

审判员郝剑

审判员王新国

二0一一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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