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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寇某某抢劫、非法拘禁、李某乙赌博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寇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无业,初中文化。因犯抢劫罪,2002年6月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另6个月,2005年6月2日释放。因涉嫌抢劫,2009年2月2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2009年3月25日被逮捕。现押许昌县看守所。

辩护人梁某某,河南汉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无业,高中文化。因犯赌博罪,2008年10月20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因涉嫌赌博,2009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现押许昌县看守所。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许县检刑诉字(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寇某某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李某乙犯赌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绍团、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寇某某及其辩护人梁某某、被告人李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月4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乙伙同廖某某(另案处理)、忽××(另案处理)预谋后,事先在许昌县X镇X村孙香鸽家安装特制麻将机及相关遥控设施,后约周××、周×安、王××等人携赌资19万余元在孙香鸽家用“推丙”的方式赌博,廖某某在出乎预料输掉12万元现金后,遂召集被告人寇某某和李某丙、胖某、小杰、李某戊(以上四人均另案处理)等人持刀闯入孙香鸽家将周×安、周××砍伤,并抢走二人现金8000余元,之后被告人寇某某伙同廖某某等人又将周××、周×安挟持到许昌县新区山海大浴场殴打并限制二人人身自由达五个多小时,经鉴定,周××、周×安所受伤情分别为轻伤和轻微伤。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寇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李某乙的行为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寇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寇某某、李某乙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辩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其辩护人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犯罪,被告人客观上没有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物,也不是为了占有被害人的财物才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行为的。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请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4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乙伙同廖某某(另案处理)、忽××(另案处理)预谋后,事先在许昌县X镇X村孙香鸽家安装特制麻将机及相关遥控设施,后约周××、周×安、王××等人携赌资19万余元在孙香鸽家用“推丙”的方式赌博,廖某某在出乎预料输掉12万元现金后,遂召集被告人寇某某和李某丙、胖某、小杰、李某戊(以上四人均另案处理)等人持刀闯入孙香鸽家,要把输的钱抢回来。几人将周×安、周××砍伤,并抢走二人现金8000余元,之后被告人寇某某伙同廖某某等人又将周××、周×安挟持到许昌县新区山海大浴场殴打并限制二人人身自由达五个多小时,经鉴定,周××、周×安所受伤情分别为轻伤和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寇某某供述:2009年1月4日中午,胖某打电话让我去金都大酒店AX房间找廖某某,我到后见廖某某、胖某、李某丙、黄某丁、李某戊、李某乙等人都在。廖某某对我们说当天晚上和忽××一起去蒋李某寺台庙推丙,场上安的有监控,这场肯定能赢,怕赢钱带不走,让胖某、李某丙我们几个去护场。晚上七点多,廖某某、李某乙他们走后,我们坐李某丙的车(白色尼桑轿车,没牌)也来到寺台庙村边的麦地,车上放了六、七把砍刀。停了十几分钟,胖某接到廖某某的电话,让我们过去,胖某领着我们几个冲到赌场。因为白天安监控时胖某去了,他知道路。进门时碰见一个人出去,我们没理他。到那家后,廖某某指着那几个打牌的说骗他了,让我们把他输的钱抢回来。胖某用砍刀指着周××、周×安问他们要钱,我在门口把着,周×安往外跑,我拿刀在后面追,用刀砍周×安背两刀,周×安转身同我夺砍刀,刀把周×安的手割流血了。这时胖某过来把周×安脖子上的包带砍断拿走了,廖某某喊我们几个走,我们坐车向村外开去,在半路廖某某让停车看抢了多少钱,我们把包打开一看,里面有两捆练功卷,还有8000多块现金。晓培说上当了,我们又返回到那个家,这次是晓培领着进去了。周××、周×安他们在屋门口站,见我们过去,有二、三个顺着楼梯往房顶跑,我们几个有上房顶的,有去屋里的,我见有人跳到邻居的院内,我走到赌场那家的邻居家大门口,用脚跺了几下门,见门锁着,我又回到赌场那家院内,我见李某丙拿刀很砍周××的上身,用的劲太大了,刀都砍飞到厨房门口,我把刀拾起来。这时胖某脖子上挂了一个包,喊着快走,晓培让我们把周××、周×安押到车上,胖某、李某丙、李某戊押着周××到李某丙车上,廖某某、黄某丁押着周×安到晓培车上,我拿着两把刀上到晓培车上,开着车到许昌。路上晓培让周×安把拿走的钱退回来。周×安同意。晓培又打电话说有人挖他的点,把人押来了,借他的地方用用。随后他让我把车开到山海大浴场。我们把周××、周×安都押到山海大浴场的一个办公室,那时不到晚上九点,我把车停好到办公室,见周×安在地上跪,周××在里边蹲,周××和周×安身上的血流得满地都是。廖某某让我和李某戊把抢过来的包拿过去清点一下,见还是周×安包里有8000多块钱及两捆练功券,周××的包里装的是毛巾及手提袋等杂物,没有钱。廖某某给忽××打电话,让他送钱领人,忽××把电话挂了,李某丙在办公室找了个带尖的铁拐往周××背上打,廖某某用皮带往周××、周×安身上抽,胖某用脚踢周××大腿,李某丙还对周×安拳打脚踢。我记得到山海大浴场后黄某丁从车上拿了三把砍刀到办公室,但不知道他放在哪了。我们打了他们俩一会儿,廖某某让我把车停远些,我出去了。后来我听说在我停车的时候,晓培又给忽××打电话,忽××说他报警了。晓培安排李某戊开车去蒋李某寺台庙拉麻将桌及监控设备,具体拉到哪我不知道。之后我再没有见过李某戊。我停了车又回到办公室,山海大浴场的老板张××也进办公室了,他劝晓培把周××送医院包扎伤口。周××流血太多,脸色都变了,我们吓唬周××说不管他,让他流血流死。快10点的时候,晓培怕事情闹大,安排我和李某丙开车送周××到医院,我们把周××送到市二院,在包扎伤口过程中医院的医生报警了,我和李某丙开车跑了,车上李某丙打电话给晓培说周××在医院报警了。晓培让我们去山海大浴场接他们,我们接住廖某某、胖某、黄某丁、周×安后,和周×安商量让他把赢晓培的钱退了,再把报案的事处理掉,周×安答应了。晚上11点时,我们把周×安拉到枪杆刘红绿灯处,把周×安、周××的包、手机及8000元钱给周×安,并告诉周×安,周××在市二院,我们就走了。

2、被告人李某乙供述:2009年1月4日上午10时许,廖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到金都大酒店,我到后廖某某对我说,他昨天晚上在许昌县蒋李某一个场里赌博,光钓鱼都赢了两万多,忽××输了不少钱,让我去设个局,安装监控设施控制赌场输赢,帮助忽××赢点钱。事成后给我提点钱。我同意了,廖某某安排胖某开车和我一块把我的一套监控设备拉到金都大酒店。我和廖某某、胖某在金都酒店时,陆续又过去了几个人,有小刚、小孬,其他的我叫不上名字。廖某某给他们交待些事,具体是什么因为我不想参与也没注意。将近中午时,廖某某开他的白本田车,让胖某开一辆面包车拉住我那套监控设备,我们一块去蒋李某那个赌场,在许繁路口和忽××会合,忽××对我说让我负责安监控设备,帮他们赢些钱。我们到蒋李某那个开赌场的那家,把监控设备搬到那家,把麻将桌放到客厅,把小电视、信号接收器、摇控板搬到那家东卧室。因为我嫌光线太暗,还换了个灯泡。安装完后我们去吃饭,吃过饭廖某某让忽××去准备钱,他跟我们一块回许昌。元月4日晚上,廖某某找好钱我们俩坐他的车到蒋李某和忽××碰头,我们三个到赌场,我先躲在东卧室,让他们俩出去等其他赌博人进屋后再进来,防止其他人怀疑。结果当晚我从卧室的玻璃窗见到参与赌博的有周××,因为我以前和周××利用这套设备挖过别人的点,周××懂我这套设备,我怕出事没敢使用监控设备。他们赌了十几分钟,我听见有人催廖某某清帐,廖某某说钱不够,我就知道廖某某的钱被周××等人赢完了。我想又出事了,这时廖某某喊他的人到赌场打起来,我怕挨打,等外面的争吵声小了,我拿着摇控板跑出去向东到麦地里,第二天才坐车回许昌,随后我去新疆到春节才回来。

3、被害人周×安陈述:2009年1月3日晚上,我和周××、王××、忽××、廖某某等人在许昌县X镇寺台庙王××妻妹孙爱香家推丙,当天晚上廖某某钓鱼赢了有三万左右,我不输不赢,忽××带了二、三万块钱输完。元月4日下午天快黑时,王××又和我联系,说周××又喊赌博,还是1月3日原班人马。忽××还让我多带些钱。之后我和周××、王××坐接和忽××一块的人(范××)的桑塔纳车去找钱,我找了三万多,王××、周××他们带了多少我不清楚。我们三个又坐和忽××一块的人找的出租车到王××妻妹家。当时王××妻妹抱小孩在门外站,出租车司机和去接人的那个人没有进场。我们三人到堂屋见麻将桌换了,周××还说了说,我说换换桌子很正常。停了一会儿,忽××、廖某某也去了。周××还说不跟廖某某玩,廖某某说提议和忽××合锅推丙,他说他举8万,忽××说他举4万。他们俩共兑了12万的锅,由忽××坐庄推丙,廖某某在旁边把锅(掌着赌资)。我们开始推丙,推到第12把时我们四家没大的输赢,在推第12把时,庄家撒出8点,我们三个都是丙对。这把庄家输了12万。廖某某不想赔钱,我们三个就喊着让他赔钱,忽××先把他的4万赔给王超了。廖某某拿6万给周××,拿2万给我,还有2万没赔我。廖某某说打电话让人送钱给我,他打电话说:拿钱过来吧。我们也不知道他给谁打的电话,几分钟后就过去七、八个人持刀的,冲到前边的人是个1米6多的短粗胖某,廖某某指着我们说,把他们的钱全抢过来,那个胖某就让我们把钱全掏到桌子上,并用刀砍我们,跟他一起来的人也用刀砍,不知谁把我的黑皮包的带砍断了,他们把我的包里的钱抢走,他们抢我的同时也有人拿刀去砍周××、王××等人。我去追抢我钱的人,我捡了块砖砸他们车了一下。抢钱的人坐两辆白色轿车跑了。这时我发现我的手流血了。我听说还有个四、五十岁的人(李某乙)从王××妻妹家东卧室偷跑出来了,他是看监控设备的人。之后我、周××、王超、忽××清点钱时发现这次他们抢走我包里的2万8千块。我商量着报不报案时,抢钱的那伙人又折回赌场,还是那个胖某带头,廖某某喊着找周××,王××和忽××先跑出去,我和周××在里边,有几个人追周××,用刀砍他,有三、四个人围住我,往我身上乱砍、打。两个人架住我把我架到一辆车上,后来我和周××都被用车拉到许昌县山海大浴场一个办公室里,廖某某领他带的人让我和周××跪在地上,用刀、皮带、带尖的铁拐轮番打我们了两个小时左右,那个胖某和廖某某还说让我们向家打电话送钱赎人,要不就把我们的脚筋挑了,耳朵割了。他们打我的过程中廖某某还跟忽××打电话,让忽××送钱赎人。周××胳膊上的伤重,失血多,我们求他们给包扎一下,后来山海大浴场的老板去劝他们,他们才让周××先去医院,他们不让我去医院,一直到元月5日凌晨1点多,廖某某可能听说报案了,他才不打我,把我送到市第二人民医院附近,把我的手机和包还给我,我打的到市第二人民医院包扎了一下伤口。在医院我见到周××,把手机还给周××。那伙人控制我人身自由有四、五个小时,还打我,我的头部、两只手上、左胳膊、左腿肚都有伤。他们控制周××人身自由三、四个小时,把周××的右胳膊、背上打伤了。元月5日中午,王××告诉我说元月5日凌晨12点多,廖某某找了几个人返回到寺台庙王××妻妹家把那张麻将桌拉走了,那套监控设备没拉走。

4、被害人周××陈述:2009年1月3日晚上,我和周×安、王××、忽××、廖某某在孙爱香家推丙,我们推了一个来小时,我坐的庄,廖某某不时换着门钓鱼,他钓哪,哪赢,最后他赢了四、五万,我的钱输完了,忽××的钱也输完了,王××可能少赢些,周×安不输不赢。元月4日下午5点多,忽××又联系推丙,我联系了王××、王××联系周×安。忽××去繁城街找我,跟忽××一块去的还有范××,王××、周×安也过去了。我们说打牌的地方,忽××说还去元月3日我们打牌的地方。忽××让我们都多带些钱,玩的大些。我们几个坐忽××的车找钱时,忽××说廖某某也来了,我说不和他玩。我找了2万8千元,平安找了三万多元,王××带了多少钱不清楚。忽××开着他的桑塔纳先走了,范××让徐××租面的车接他回许昌。我、平安、王××乘范××和徐××的面的车去寺台庙村,我、平安、王××去打牌,范××和徐××下没下车我不注意,我们三个进去后见麻将桌不是3日我们打的麻将桌,我说了声,平安说这是正常现象。我们坐好,廖某某和忽××也进到屋里,他们俩合锅推丙,廖某某说他带了8万,忽××带了4万,共12万,我们开始推丙,推到第12把时,忽××起的是闭拾,我们三个都丙对,庄家翻倍统赔,廖某某不愿意赔钱,我们几个不愿意,大声喊着让他赔钱,忽××向廖某某要回他的4万,赔给王××,廖某某赔给我6万,给平安2万,还欠平安2万。廖某某没钱了,他给我们说等等他把钱赔给我们,接着他打了个电话,说把钱拿过来,又说赶快过来。停了三、五分钟,从外边进行七、八个人,每人拿了把砍刀,带头进屋的是一个1米6多短粗,脖子较短的胖某,其他人不认识,他们闯进屋,廖某某对胖某指我、平安、王××说,把他们的钱都抢过来。胖某说他们是黑社会的,让我们把钱放在桌子上,不放拿刀砍死我们。他们把平安的黑皮包抢走,我从东边门口跑出来,我的包没被人抢走,王××的钱也没被抢走。平安的钱被抢走了,手被砍流血了,他从院里拾个砖追抢钱的人,廖某某带人往大路上跑,这时从王××妻妹家东卧室窜出来一个四、五十岁的人,很瘦,手里提一个包向东跑了,后来听说这个人叫李某乙,在东卧室监控我们打牌的人。廖某某带抢钱的人走了,我们又回到打牌那家,我们清点后发现,周×安被抢走了三万左右的现金,其他人的钱没被抢走。这时范××、徐××也进来看,我们商量着报案不报案,廖某某又带着人返回来,还是那个胖某领头,拿着砍刀,胖某拿着刀朝我身上乱砍,他们把我拉到大门外,胖某用刀朝我右胳膊、手上砍,把我的包及钱抢走,我包里有二万五、六元钱,其他的钱我藏到院里的砖下面了。他们把我架到一辆白色轿车上。王××、忽××、范××他们都跑了,我被这些人拉到一个地方,因为我的头被蒙着,我也不清楚是什么地方,我被他们拉到一个办公室里(山海大浴场),廖某某又领了四、五个人到这个办公室,他们让我跪下,用铁棍夯我的头,周×安也在这个办公室,他们也叫平安跪并打他。廖某某让我们把牌场上带的钱和家里的钱都送过来,送不过来把我俩的脚筋挑了。其他人也吓唬我们,我身上的伤口不停流血,我求他们送我到医院包一下,他们不愿意,他们从八、九点打我们,快到十一点的时候,浴池老板让廖某某送我到医院。这时廖某某才把我送到市二医院,给我交了500元的住院费,医生给我包扎时,胖某和另一个人在旁边看我,我用血往床上写了个110,医生就打110报警了,胖某等人开车跑了。元月5日凌晨2点多,平安把我被抢的包和手机送到医院,后来我听说,1月4日晚上12点左右,有人将麻将桌拉走了,卧室里的监控设备没拉走。

5、证人忽××证言:2009年1月3日下午3点多时,廖某某不知道咋知道我的电话,他给我联系说听说我近期输了不少钱,他是推丙的高手,能帮我把钱捞回来。当天廖某某让我到许昌县金都大酒店见面谈一下,我坐车到金都酒店门口,廖某某开了一辆白色本田车,在车上他对我说只要能把他的麻将桌和椅子带进赌场,他推丙能百分之百赢,廖某某让我当天带他到赌场里去。我就跟周×(周××)联系晚上推丙,让他组织人。周××联系周×安、王××等人,说好在蒋李某寺台庙一家推丙,廖某某、范××就跟我去了。我怕周×等人怀疑,就对他们说廖某某是我老表。当天晚上廖某某只在旁边钓鱼,他把钱放那里,那里就赢。最后他赢了二、三万,我输了二万,周××输了四万左右。后来我们一块回去的路上,廖某某说明天咱还和周×他们推丙吧,将我的麻将桌和椅子带进去。元月4日上午10点多,廖某某给我联系说去安装他的特制麻将桌和椅子,我和范××一块坐车到南环路口,见廖某某开了一辆白色本田车(豫x),开车的是一个短粗的胖某,鼻子一侧有一颗痣,寸头,李某乙在副驾驶座上坐,车上拉着一台麻将桌及几张椅子,我们就一块到蒋李某寺台庙村推丙的那家,我们几个把桌椅摆好,李某乙到东卧室去安装设备,说是能控制骰子,我们还试试了但没成功。李某乙说设备没电了,冲冲电说行了。我们几个到繁城街吃饭。廖某某让我跟周××他们几个联系,晚上快8点时,廖某某、我、李某乙在许繁路X路口集齐,我们先赶到牌场,李某乙让我和廖某某先出去,等周××他们到了再进来,他先躲到东卧室里。廖某某还安排我必须推庄。我和廖某某先躲到暗处给周××联系,周××说他快到了。我和廖某某等他们三个进到客厅后才进屋,我和廖某某兑了十二万的锅(我四万,廖某某八万),我们开始推丙,最后我们把钱都输了,才发生廖某某打电话找人抢赌资并把周××、周×安带走的事。

6、证人王××的证言与忽××的证言一致。

7、证人范××证言:2009年1月3日晚上,我跟忽××、廖某某到许昌县蒋李某寺台庙赌博,参赌的有忽××、周××、周×安、王××,廖某某在一旁钓鱼。最后廖某某赢了两万多,忽××输了两万多,还借廖某某了些钱,周××说他也输了,周×安、王××两人的情况我不知道。他们赌了一个小时左右就散场了,我和忽××乘廖某某的车回许昌。路上廖某某跟忽××说:明天还和周××他们几个赌博,使用监控桌子,保准能赢。忽××听到廖某某说的话,跟他递个眼色,并扭头看看我,意思是不让我知道太多。我坐廖某某的车时见他的副驾驶座位上放了一把砍刀。下车时我跟忽××说,忽××说很正常,他带刀是防身的。元月4日,忽××又喊我去蒋李某玩哩,说去繁城喝羊肉汤,他开他的桑塔纳,廖某某开着他的本田,带着一辆红色昌河车,是个二十七、八岁的寸头粗脖子的胖某开的车,还有个40多岁的老李,后来听红星说他叫李某乙。车上还拉着麻将桌和一个小电视,我们到那家是中午12点左右,那个胖某和李某乙把麻将桌抬到客厅中间,又抬了四张椅子,把小电视抬到这家东卧室里,李某乙还找个灯泡安在麻将桌上边,安好设备后当时试了试,他们不让我在旁边看,让我支走了。他们调试时我偶尔进到东卧室,见电视屏幕上能显示出麻将桌上摆的麻将的丙数。后来我们一起去繁城吃饭了。吃过饭廖某某、李某乙走了,我和忽××去一个饭店和周××、周×安、王××聊天了,还有一个人我记不清是谁了,他们说3日晚上赌博的事,忽××让我到他车上等他,停了一个多小时,我喊忽××走,听到忽××让周××他们晚上去推丙时多带些钱。后来周××等人乘忽××的车去繁城街,我想走就打电话让徐××来接我,忽××开车去打牌的地方,我等徐××打的到繁城,周××等人打了钱说乘我们的车到蒋李某打牌的地,我们把他们送到,周××等人进去,停了10来分钟,我们就见有七、八个拿着一米来长的砍刀的人冲进赌博那家,之后就发生抢钱的事,抢钱的第二次返回抢钱时,忽××我俩跳墙到西邻居,之后抢钱的人带着周××走了,我和忽××出来找到徐××,我们三人坐忽××的车到许昌,因为路上廖某某多次给忽××打电话,说忽××联系周××等人骗他的钱了,让忽××拿钱赎人,电话中周××直叫唤,我们怕事出大了,后来我们三个就到蒋李某派出所报案了。

8、证人徐××证言:2009年1月4日晚上6点半左右,范××给我打电话让我去繁城接他,我的车走到南环路坏了,我打了一辆车到繁城接着范××,跟他一块的有周××,还有一个年纪较大的(周×安),一个年纪较小的(王××),年纪较小的人给司机指的路,让去许昌县蒋李某寺台庙村,到地方车停下来,我和司机在车上,范××他们四个下车走了,下车时我听一个人说钱不够,还向另一个人借钱,这时我才知道他们是赌博哩。我们等有几分钟时间,范××说他听见牌场里有人吵架,让我去劝劝,我没去。我在车上见一辆白色轿车从北向南过来,车停下来后下来三、四个人,又停了三、四分钟,有两辆白色轿车从我们旁边由北向南出村跑了,这时有人说谁的手流血了,我跟着进到路北一户人家,我见这家院里扔了三、四个刀鞘,屋里有人在点钱,周××带一个黑色背包,另外几个商量报不报案,正说时,我出这家到外边时,看见有七、八个人进到这家院里,手里拿着刀,带头的人(短粗、寸头,1米6左右)进到院里说,都别动。跟着一个二、三十岁的人(廖某某)指着我说没他的事。我就出去了。这时打牌的人中有人往二楼跑,我听见有人喊周××,这时就有几个人追着从院里跑出的人并用刀往他身上砍,也有人拿刀往楼上追。有二、三分钟,人都走了,我才回到停车的地方找我租的面的车,发现面的车被吓跑了,我去找范××,接着忽××也出来了,我们三个开着忽××的车回许昌了,路上我们劝忽××报案,后来我们一块到蒋李某派出所报案了。在我们回许昌的路上,我说赌博是违法的,我一个伙计李某乙因赌博被许昌市看守所关了好几个月,这个人1米6多,弯腰驼背,很瘦。我一说,忽××说今天是李某乙装的监控设备,李某乙也参与赌博了。

9、证人张××证言:昨天晚上,廖某某给我打电话问我有房间没有,我说没有了,今天洗澡的人多。他又说找朋友说点事,用用我的办公室。我让他用我的西办公室,过了一会儿,廖某某过来了,他对我说他打牌被人骗了十几万。在西办公室我看到有两个男子都有四十多岁,在办公室的地上坐,其中一个用右手捂着他的左胳膊,我见这个人的左胳膊往下面流血,另外一男子的手上流着血,还有两个男的在沙发上坐,我当时很生气,说谁让你们在这打架,赶快去医院看病。然后坐在沙发上的人扶着那两个男子出去了,坐廖某某白色本田车走了。

10、许昌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周××所受损伤为轻伤;周×安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1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

12、寇某某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寇某某系刑满释放五年内再次犯罪,属累犯。

13、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决书,证实李某乙于2008年10月份被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14、许昌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扣押作案工具麻将一副、刀一把。

以上证据,经庭审查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寇某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李某乙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寇某某犯抢劫罪,罪名不成立。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抢劫赌资、犯罪所得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故被告人寇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寇某某、李某乙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寇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2月20日起至2012年2月19日止。)

被告人李某乙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另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24日起至2010年9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保建

审判员潘晓燕

审判员张怀中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刘忠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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