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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伍某某,男,生于1988年4月28日,土家族,重庆市黔江区人,初中文化,无业,住(略)-402。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09年5月25日被黔江区公安局抓获,同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6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黔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某,重庆纵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渝黔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0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黔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潘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伍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5月左右,被告人伍某某在互联网上建立名为“色情七月天”网站,通过直接上传和采集的方式在该网站上传播57个淫秽视频文件和1226张淫秽图片,并通过在网上替他人打广告获取非法利益人民币650元。支持指控的证据有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远程勘察工作记录、移交证据清单、色情七月天网站相关截图打印件、现场示意图、照片、办案说明、情况说明、鉴定书、被告人伍某某工商银行卡账户明细等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伍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伍某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传播淫秽物品时间短,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左右,被告人伍某某在互联网上建立名为“色情七月天”网站(网址“www.x.us”和“www.7yt.us”),通过采集的方式在该网站上传播57个淫秽视频文件和1226张淫秽图片,并通过在网站上代他人打广告获取非法利益人民币650元。经鉴定,被告人伍某某建立的“色情七月天”网站上的57个视频文件和1226张图片均为淫秽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庭审确认的下列证据在案佐证:

1.刑事案件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的案件来源。

2.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09年4月的时候,一名网友说在网上建网站可以赚钱,其就想开网站赚点钱。4月20日左右,其用自己家里的账号为x的联通拨号线路的宽带上网,通过互联网搜索到一家叫深圳卓汇公司的互联网空间租用商,于是在这个公司租用了域名“www.x.us”和“www.7yt.us”,并租用了一个美国服务器空间,在网上下了一个网站模板,然后对模板进行了修改,并将网名取为“七月天”。然后其就把网站的文件放到服务器上,将“www.x.us”和“www.7yt.us”都指向“七月天”网站,这样就把网站建起来了。网站建起来的前几天,其在网站上放的都是正规电影,网站就很快被自动添加到“百度搜索”里面了。随着“七月天”网站流量的增加,其就开始设置这个网站自动采集其他淫秽网站上的淫秽电影和图片,并在该网站上形成链接,凡是登录到该网站上的网民都可以通过点击网站上的链接直接访问这些电影和图片。这样浏览量就进一步增大。这时一个卖私烟的网民通过留在“七月天”网站上的邮箱“17cb.us@x.com”,希望在该网站上投放广告,其以400元钱的价格给那个卖私烟的网民挂一个月广告,结果不到一个月网站就被关停了,也没收到这笔钱。其想继续把网站办起来,就又找到深圳卓汇公司租用了一个Ip地址为38.103.173.169的服务器,这个服务器也是在美国。租到服务器后,大概5月20日左右,其就在新的服务器上把“七月天”网站重新开起来,并继续在“七月天”网站上放置指向色情电影、图片的链接。网站重新开设之后,马上就有人通过电子邮件联系,要求在服务器上挂广告,其一共挂了三个广告,分别是“QQ中奖”、“裸聊网站”、“美女透视眼镜”。其用自己的身份证开设的一张卡号为x的工商银行牡丹卡来接受广告款,由于这几个广告要先测试后付款,就只收到“QQ中奖”广告网友汇来的650元钱。

3.证人黄某乙的证言证实,伍某某建了一个电影网站,网址是:“www.x.cn”,靠在网站挂别人的广告获取广告费。

4.远程勘验工作记录、七张DVD光碟内含57个视频文件、一张VCD光碟内含1226个图片、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证实,被告人伍某某采集并传播的57个视频文件和1226个图片均为淫秽物品。

5.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移交证据清单、色情七月天网站相关截图打印件、现场示意图、照片、情况说明、办案说明、被告人伍某某工商银行卡账户明细证实了本案相关情况。

6.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了被告人伍某某的主体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视频文件和淫秽图片1226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伍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伍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予以酌情从轻处罚。综观全案,将被告人伍某某置于社会改造,不致再有社会危害性,可对其适用缓刑。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实际,本院予以采纳。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伍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x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甘小芬

人民陪审员李永言

人民陪审员王贤江

二OO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孙继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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