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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甲诉杨某乙、杨某丙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某荣,河南绿洲(略)事务所(略)。

被告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杨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列当事人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了公开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与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3月28日,原告受杨某丙雇佣,在其承揽的杨某乙房屋粉刷工程工地干活时,因杨某乙提供的施工钢管突然断裂,致使原告从高处摔下受伤,造成医疗费等损失。要求二被告赔偿损失共计x.46元。

被告杨某乙辩称,我的房屋粉刷工程交由杨某丙施工,施工设备不是由我提供,而是施工方杨某丙自带。我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杨某丙辩称,施工用的钢管是房主杨某乙提供,我们只管干活;杨某甲是我让去干活的,按照当地惯例,合伙人找到活儿后,大家共同干,然后平均分配盈利。我与杨某甲之间是合伙关系,不是雇佣关系。我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杨某山村委证明。证明杨某丙承揽杨某乙房屋粉刷工程,找杨某甲干活,施工过程中,杨某甲从高处掉下受伤,经村委调解无效;2、杨某甲户口簿复印件;3、杨某山村委关于杨某甲父亲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7、陪护证明;8、伤残鉴定结论及鉴定费票据;9、交通费票据。

二被告对上述证据均不持异议。

二被告均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

审理查明,2010年3月28日,原告杨某甲受被告杨某丙雇佣,在杨某丙承揽的被告杨某乙房屋粉刷工程工地干活,因杨某乙提供的施工钢管突然断裂,致使原告杨某甲从高处摔下受伤,诊断为:T7压缩性骨折、双侧横突骨折、T8粉碎性骨折、椎板骨折。原告杨某甲住院28天,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原告杨某甲的损失如下:医疗费1896.77元、护理费2643.76元、误工费x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营养费280元、交通费300元、鉴定费520元、残疾赔偿金x.8元、被抚养人生活费5252.1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x元,共计x.46元。

本院认为,杨某乙将其房屋粉刷工程交由没有相应施工资质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杨某丙承揽,具有选任承揽人不当的过错。杨某乙提供的施工钢管断裂是造成杨某甲从高处摔下受伤的直接原因,对此,杨某乙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杨某丙找杨某甲干活时,未就双方合伙承揽施工的有关事项协商并达成协议,杨某丙关于与杨某甲之间合伙关系的辩解,不予采信,杨某丙与杨某甲之间应当认定为雇佣关系。杨某丙作为雇主对其雇员杨某甲的受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杨某甲的损失项目及数额,杨某乙、杨某丙均不持异议,对杨某甲的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某乙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杨某甲x.28元;

二、被告杨某丙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杨某甲x.18元。

被告杨某乙、杨某丙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支付金钱的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执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受理费700元,被告杨某乙负担450元,被告杨某丙负担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姚天全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任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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