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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诉洛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教决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洛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某,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民警。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洛阳市公安局古城派出所民警。

原告刘某甲不服被告洛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2008年7月9日洛市劳教字[08]X号劳动教养决定书,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某甲,被告委托代理人张某、刘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8年7月9日,被告洛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刘某甲作出洛市劳教字[08]X号劳动教养决定书,以刘某甲于2008年5月7日,到北京国家信访局来访接待司上访时,大哭、大闹、缠访、闹访,严重扰乱了机关工作秩序,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五)项、第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刘某甲劳动教养壹年。刘某甲不服,向洛阳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洛阳市人民政府在认定洛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刘某甲认定的违法事实外,还认定了其于2008年3月13日,在国家召开“两会”期间到北京天安门广场、人民大会堂等“两会”会场附近非正常上访之事实。洛阳市人民政府于2008年10月13日作出了洛政复决字〔2008〕第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洛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洛市劳教字[08]X号劳动教养决定书。

原告诉称,原告因房子被拆迁等问题于2008年5月7日到北京国家信访局依法上访时,并没有大哭、大闹、缠访、闹访等行为,而是依法排队挂号,分窗信访,被告知属法院管辖便离京,故不存在劳动教养决定书所查明的事实。被告裁决依据是2008年5月7日一事,而洛阳市政府复议时则依据2008年3月13日和2008年5月7日多次非正常上访,超出了原洛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处罚事实依据。而原告则是逐级上访,洛阳市、河南省都去反映过,但没有结果才到北京依法信访,不属非法上访,故原决定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撤销。请求:一、撤销被告作出的洛市劳教字[08]X号劳动教养决定书;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2008年3月15日,古城派出所接古城乡政府报案称:洛龙区X乡X村民刘某甲2008年3月13日到北京非正常上访,扰乱首都公共秩序,现已将人带回,要求古城派出所依法处理。古城派出所接报后,将刘某甲带回所里调查,查明:2008年3月13日刘某甲到北京天安门广场地区非正常上访,被洛阳市X组接回。以上事实有洛阳市驻京信访工作组及古城乡信访办情况说明为证。公安洛龙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对刘某甲行政拘留七天。2008年5月7日,刘某甲再次到北京国家信访局上访,并在大院内大哭、大闹、缠访、闹访,严重影响国家信访局正常办公秩序。以上事实有洛阳市驻京信访工作组及古城乡信访办情况说明为证。公安洛龙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对刘某甲行政拘留十天。因刘某甲多次进京非正常上访,并缠访、闹访,严重影响国家机关正常办公秩序,2008年7月9日,洛阳市劳动教养委员会依法对刘某甲劳动教养一年。刘某甲不服向洛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2008年10月13日市政府下达复议决定书,维持被告对刘某甲的劳动教养决定。综上所述,被告在处理此案过程中适用法律正确,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甲因房屋拆迁等问题,于2008年3月13日,在国家召开“两会”期间到北京天安门广场、人民大会堂等“两会”会场附近非正常上访,被洛龙区X组接回后,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以刘某甲扰乱公共秩序为由,作出对其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2008年5月7日,刘某甲再次到北京国家信访局等地非正常上访,并在国家信访局大院内大哭大闹、缠访、闹访,严重扰乱了国家机关办公秩序。2008年7月9日,洛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五)项、第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刘某甲劳动教养壹年。劳动教养前其被拘留,日期一日折抵劳动教养一日。劳动教养期限自2008年6月19日至2009年6月18日止。现劳动教养决定已经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刘某甲因房屋拆迁等问题到北京非正常上访,严重扰乱了国家机关的工作秩序,被告洛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其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应予支持。原告因同一事实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被告在劳动教养决定中已经进行了折抵,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请求撤销劳动教养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甲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雪兰

审判员:王秋萍

人民陪审员:白慧玲

二00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梅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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