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周某甲、周某乙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召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人周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4月26日晚,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弟兄二人因宅基地出路问题与邻居李××发生矛盾,二人挪动李××堆放在地上的柴禾时,被李××上前阻拦,二人用柴禾捆将李××推倒在地,致李××倒地受伤。经南召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李先富胸肋部损伤造成右后侧第十、十一肋骨骨折,系轻伤。

2009年6月5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周某乙、周某甲共同一次性赔偿李××各项经济损失7500元,李××不再追究二人的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乙、周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的陈述,证人余××、周××、李××、李××、李××、李××等人的证言及鉴定结论、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因琐事与邻居发生纠纷后不能理智对待,故意将他人推倒后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乙主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二被告人已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二年。

被告人周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席兵

二○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兴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2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