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澧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略)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临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张某某,男,1972年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辛道云,湖南龙马(略)事务所(略)。

被告杨某某,女,1976年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爱明独任审判,于2011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胡林担任记录。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辛道云、被告杨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4年5月14日在(略)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张萍。2006年农历正月,被告无端怀疑原告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赌气外出打工至今。期间原、被告很少联系,原告一人独自带着女儿在外靠打零工生活,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2010年3月1日原告曾向(略)人民法院起诉离婚,2010年3月23日(略)人民法院作出(2010)临民一初字第X号判决不准准许离婚,此决后夫妻感情并无好转,仍处于两地分居的状态,现请求:1、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2、婚生子张萍归原告抚养,被告每年承担抚养费2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

1、(略)民政局核发的结婚证1本,拟证明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

2、原告代理人所作的调查笔录2份,拟证明双方感情、小孩抚养及房屋修建、办证等事实;

3、余丰村委会出具的书证1份,拟证明房屋翻修及办证情况;

4、离婚协议书1份,拟证明双方夫妻感情不和的事实;

5、民事判决书1份,拟证明双方曾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被告杨某某辩称:被告对家庭负责,双方感情尚好,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被告杨某某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

1、(略)人民政府核发的《(略)乡镇个人建房用地批准书》1份,拟证明房屋翻修相关事实;

2、离婚协议书1份拟证明曾协议离婚,原因是原告有外遇,并非双方夫妻感情不和。

本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对方提交的证据逐一进行了质证。原告提交的证据1、4、5,被告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力予以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2,被告认为被调查人都是原告所在村的人,证言不属实。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2为证人证言,但证人未出庭作证,本院对其证明力不予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3,被告认为村委会的书证部分内容不属实,但该证据系由(略)望城乡X村民委员会出具,且有经办人签名,符合证据形式,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力予以认定。被告提交的证据1,系国家机关制作的相关公文证书,对其证明力本院予认定,但不能证明被告的证明目的。被告提交的证据2,原告虽有异议,但该证据有原告本人的签名,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认定。同时,本院对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中的一致陈述的证明力予以认定。

根据上述证据,本院确认下列事实为本案事实: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于2003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4年5月14日在(略)民政局登记结婚。2004年10月27日,双方生育一女取名张萍。2006年农历正月,被告怀疑原告与他人关系暧昧并与之产生矛盾,随即外出打工,此后双方联系较少。2009年10月23日双方曾协议离婚,因被告不同意而协商未果。原告曾于2010年3月1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本院经审理后判决不准许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夫妻间虽因故发生过争吵,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原告张某某要求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爱明

二0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胡林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1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