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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牛某某交通肇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某某,曾用名牛X,男,X年X月X日出生。2010年10月19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0年11月02日被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范县看守所。

范县人民检察院以范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期间,因对本案补充侦查,延期审理一次。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姜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0年10月18日2时50分,被告人牛某某驾驶超载货车沿濮台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范县X乡李马桥转盘西北角时向北侧翻,车上的钢材将行人杨XX砸死,牛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公诉机关认为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牛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18日2时50分,被告人牛某某驾驶豫x、豫x挂超载货车沿濮台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范县X乡李马桥转盘西北角时向北发生侧翻,车上装载的钢材将行人杨XX砸死。该事故经范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牛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牛某某得到了被害方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有证人牛XX、韩XX、张XX、邢XX、杨立X证言;有范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牛某明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邢XX负事故次要责任,张XX负事故次要责任;有范县公安局法医学鉴定书,证实杨XX死因符合交通事故所造成,系严重的颅脑损伤合并胸部挤压损伤死亡;有被告人牛某某所驾驶车辆的过磅单,证实其所驾驶车辆超载;有被告人牛某某的户籍证明、驾驶证、所驾驶车辆的行驶证;另有破案经过、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以上证据来源合法,且均经庭审质证,供证之间能相互印证,证明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系过失犯罪,案发后牛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得到了被害方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牛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19日起至2011年04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徐骞

审判员祖伟

审判员石宝文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范甫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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