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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诉开封开化(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劳动争议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某,女,28岁。

被告开封开化(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开封开化(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2001年2月到被告处工作。2003年原告因公负伤,被鉴定为工伤7级。受伤后被告没有为原告安排工作。原告多次到被告处询问此事,被告一直让原告在家等消息。2009年2月原告到社保局查询社会保险缴纳情况时,才知原告已于2006年被除名。现原告的身体已不能继续工作,被告又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康复治疗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x元;补发原告自2004年3月至2009年4月的生活费x元;补缴原告自2007年3月至2009年4月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本院认为,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08年12月10日作出(2009)汴民破裁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决定立案受理申请人开封市商业银行城东支行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开封开化(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向开封开化(集团)有限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经审判委员会研究,裁定如下:

驳回赵某某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吴红艳

审判员张俊明

审判员李志军

二OO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许泷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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