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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晓娜与李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人(原审第三人)赵晓娜,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X乡X组。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舞钢市网络发展中心职工,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赵晓娜不服舞钢市人民法院(2011)舞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无任何法律关系,被上诉人不具备申请追加上诉人为第三人的主体资格,上诉人不应被追加为第三人。请求依法撤销舞钢市人民法院(2011)舞民初字X号民事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权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其侵权行为发生地、被告住所地均在舞钢市,根据民诉法“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舞钢市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与其管辖异议申请无相关性,不属本案管辖权审理范围。故上诉人赵晓娜提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西斌

审判员赵国跃

审判员徐怀叁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牛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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