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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甲与张某丙、梁某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

原告梁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系原告之子。(特别授权)

被告张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梁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梁某甲诉被告张某丙、梁某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8月25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二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张某丙、梁某丁是我女婿和女儿,二人于2008年农历二月底借我2万元钱,至今未还清,经多次催要,只给了6500元。另外,我还给二被告1000元钱让给我们二老买送老衣,结果也未买衣服,故二被告应还我欠款x元,并且要求二被告给付x元钱的二年利息。

二被告辩称:张某丙、梁某丁系原告女婿、长女,属亲属关系,不属民间借贷关系,应只还本金,不付利息。原告提出的1000元买送老衣款,已于农历四月初八在葬父时已用作音乐队、纸扎的费用,全部使用完了,根本不需要归还。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借据复印件1份。

二被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录音书面材料1份。

经审理调查,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二被告张某丙、梁某丁系原告梁某甲的女婿和女儿。二被告于2008年农历二月底向原告借款2万元,未约定利息,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归还6500元,仍欠x元未还。被告张某丙于2009年5月6日给原告出具借x元的借据1份。另,原告给被告梁某丁1000元钱让代买送老衣。现原告要求二被告归还x元欠款,及x元钱的利息。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要求二被告清偿借款x元,二被告也同意清偿,故本院支持原告的诉请。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x元借款利息无事实基础,本院不予支持。但可以支持x元借款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利息。另,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1000元送老衣钱,被告梁某丁认可接到1000元送老衣钱,但辩称已为原告支出,并无证据支持,本院对其辩称不予采信,本院支持原告的诉请。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二被告张某丙、梁某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梁某甲借款x元,及起诉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利息。

二、被告梁某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梁某甲1000元。

三、驳回原告梁某甲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0元,由二被告张某丙、梁某丁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成勇

审判员王荣珍

代理审判员文万洲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杨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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