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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犯包庇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女,生于1976年。

辩护人董某某,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襄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包庇罪,于2009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进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2月25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的丈夫何XX(另案处理)因怀疑被害人顿XX与李某某有不正当两性关系,就联系其妹夫郭XX(另案处理)让其帮忙“收拾”顿XX。下午18时许,郭XX将顿XX眼部打伤,后何XX、郭XX叫上李某某来到顿XX店中为顿松峰看伤,双方争吵后,何XX驾驶自己的三轮车与郭XX拉住顿XX看伤途中双方再次发生争执,何XX用撬杠猛击顿XX头部,致顿XX严重颅脑损伤而当场死亡。案发后,何XX将其杀害顿XX的事情告诉了被告人李某某,其在明知何XX将顿XX杀死的情况下,仍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的证言,意图使何XX逃避法律追究。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勘验笔录、鉴定结论、书证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之行为已构成包庇罪,且情节严重。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董某某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的情节,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或判处拘役。

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25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的丈夫何XX(另案处理)因怀疑被害人顿XX与李XX有不正当两性关系,就联系其妹夫郭XX(另案处理),帮忙“收拾”顿XX。下午18时许,郭XX将顿XX眼部打伤。后何XX、郭XX叫上李某某来到顿XX店中为顿XX看伤,双方争吵后,何XX驾驶自己的三轮车与郭XX拉住顿XX看伤途中双方再次发生争执,何XX用撬杠猛击顿XX头部,致顿XX严重颅脑损伤而当场死亡。案发后,何XX将其杀害顿XX的事情告诉了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在明知何XX将顿XX杀死的情况下,仍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的证言,意图使何XX逃避法律追究。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当庭供认不讳。证人何XX证实其将顿XX杀死后告知李某某的情节与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一致。证人郭XX证实了伙同何XX将顿XX杀死的事实。并有证人岳X、岳XX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刑事技术鉴定书、尸体检验鉴定书、襄城县公安局王洛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予以包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包庇罪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情节的意见,无证据证明,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方军义

审判员曹惠霞

代理审判员王志坚

二○○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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