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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平飞聚众哄抢申诉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平飞:

你因聚众哄抢一案,不服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信刑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以你赶走张传珍家猪的行为是民事上的自助行为,你没有非法占有张传珍家财产的主观故意,以及你不是首要分子,更没有积极参与,你的行为不符合聚众哄抢罪的主客观要件为由,向本院提起申诉,请求再审,改判无罪。

经审查,原审查明,1999年6月,你伙同陈国书(已死亡)、秦某某等人到谢玉明家,以谢家打伤人不付医疗费为由,将谢玉明家的一头猪抢走。当天下午,你与陈国书、秦某某等人又到谢勤家将谢勤的一头猪抢走后卖掉,得款400元。上述物品经物价部门评估价值人民币1694元。上述事实有你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以及信阳市师河区价格评估鉴定书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陈、谢两家在发生纠纷后,应当选择合法的方式解决,但陈家却私自聚集多人公然哄抢谢家财物,你积极主动参与哄抢,数额较大,你的行为符合聚众哄抢罪的构成要件。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

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二百零四条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00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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