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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阜宁县装饰工艺公司与濮阳市市区中原路街道办事处东白仓村民委员会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2-06-1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豫法民一终字第177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2)豫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省阜宁县装饰工艺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X镇工业开发区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窦培强,濮阳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市X路街道办事处东白仓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申某某,该村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高合印,濮阳子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省阜宁县装饰工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濮阳市X路街道办事所东白仓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濮中法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窦培强,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申某某,委托代理人高合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濮中法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还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王秀萍

代理审判员周志刚

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天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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