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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某某诉郑州仟僖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原告古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某甲,男,汉族。

被告郑州仟僖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相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耿保全、张某乙,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古某某诉被告郑州仟僖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古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甲,被告郑州仟僖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古某某诉称,2006年3月原告在被告的店里看到被告的服务员发放的“平美”产品的印刷品广告,该广告称可以迅速治愈青春痘,并可以平服疤痕,所以购买了被告的产品,但使用后没有一点疗效,后得知该产品的广告大肆使用患者和专家的形象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另该产品广告海违反规定将专利申请号登记在广告上,使消费者误以为该产品使专利产号,大肆宣传治愈率,该产品严重违法的目的就是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退回购货款2250元。

原告古某某提交的证据有:1、购物发票3张;2、宣传广告2份。

被告郑州仟僖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辩称,被告已经交付货物,无欺诈行为,不应当退货款,被告销售的是合格产品且原告无证据证明用药后的效果。综上,被告不应当退还原告货款,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郑州仟僖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证据有:1、经营许可证;2、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3、医疗器械注册证。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交的两份证据,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原告对其真实性无异,但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本院认为原告异议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2006年3月原告在被告的店里看到被告工作人员发放的“平美”产品的印刷品广告,该广告称祛青春痘,平服疤痕。原告便于2006年3月22-27日分三次在被告处购买平美”护肤品,共计价款2250元,但使用后并未见疗效。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宣传广告应当真实,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医疗器械关高应当以主管部门批准认定的适当范围为准,不得任意超出和扩大。“平美”护肤品的宣传广告中大肆宣传治愈率,大大超出了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适用内容,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误导了消费者,给消费者财产造成损害的,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郑州仟僖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货款2250元。同时,原告古某某退还相某价值的“平美”护肤品。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同乐

审判员张炜青

人民陪审员李淑珍

二○○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武俊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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