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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诉卞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原告范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卞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范某诉被告卞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卞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范某诉称,2010年12月20日,原、被告签订浴服制作承揽合同订单,但9天后(12月28日)被告明示不再履行合同,并退还定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约定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因毁约应双倍返还定金x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卞某某缺席,无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20日,原告范某与被告卞某某进行协商,由原告向被告定作浴服数套。当日,双方签订订单,原告即向被告支付定金x元,被告在订单上注明:“预收定金壹万壹仟元整(x),余款提货付清”,双方还约定2011年元月30日交货。此后被告未履行合同,并退还原告定金x元。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未果,引起争诉。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庭后到本院接受调查时称订单所列浴服至今未予加工制作,还称其曾于2010年12月28日电话告知原告不能按时交货,原告让其退还定金,自己想办法解决,故其将定金x元退还原告,双方已经协商解决完毕,但被告对上述陈述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对被告所称曾电话通知不能按时交货的事实予以认可,但原告称其于2010年12月29日找被告协商时,被告明确告知不再履行合同,原告虽已收到被告退还的定金x元,但并未放弃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的权利。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还称其系康百利旅游用品商行的员工,该订单是其代表康百利旅游用品商行与原告所签,但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对此亦不予认可。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协商一致后签订订单,该订单应视为承揽合同,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现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定金x元,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而被告却违反约定,未继续履行合同,故被告应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x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称其和原告已经协商解决完毕及其是代表康百利旅游用品商行与原告所签订单的意见,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亦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及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卞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范某人民币x元。

案件受理费75元,由被告卞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徐苗苗

审判员张娜

审判员鲁倩影

二○一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段政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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