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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陈某某、赵某某与上诉人永城市永龙工贸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女,1975年1月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男,1968年4月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某,河南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城市永龙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豆某甲,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豆某乙,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窦彩云,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陈某某、赵某某与上诉人永城市永龙工贸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永城市人民法院(2008)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某某、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某,上诉人永城市永龙工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豆某甲及委托代理人豆某乙、窦彩云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对证据的采信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永城市人民法院(2008)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永城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某庆

审判员庞伟涛

审判员王保中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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