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巴伐利亚州赫左根奥拉克。
授权代表克劳斯•鲍尔(x)和约翰•雷得希尔格(x)。
委托代理人邰风,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洪波,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X街X号X室。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总经理。
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诉被告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于2010年2月5日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4元,减半收取577元,由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海旗
代理审判员佟姝
代理审判员毛天鹏
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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