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穗中法民三知初字第X号
原告美国都彭(香港)国际有限公司((略)’(略)),住所地香港中环德辅道中X号亚洲金融中心X楼B室。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花、陈某某,均为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浪道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三元里解放北路梓元岗东三街X号-3。
法定代表人叶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美国都彭(香港)国际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浪道皮具有限公司假冒注册商标纠纷一案中,原告美国都彭(香港)国际有限公司于2005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准许原告美国都彭(香港)国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5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美国都彭(香港)国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黄雪梅
代理审判员刘冬梅
代理审判员王维
二OO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彭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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