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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林某某,北京金之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北京金之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银谷大厦10-X层。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余某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广东德冠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X镇X路新涌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丙,北京信慧永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张某丁,北京信慧永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陈某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7月29日作出的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x号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09年11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广东德冠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简称德冠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09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的委托代理人朱某某,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余某某、张某乙,第三人德冠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丙、张某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第x号决定系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陈某请求宣告德冠公司的第x.X号、名称为“一种经无胶复合的预印刷纸材”的实用新型专利(简称本专利)无效而作出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在第x号决定中认定:

一、关于审查基础。第x号决定以德冠公司于2009年6月18日当庭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本专利授权公告的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以及摘要为审查基础。

二、关于证据。陈某提交的附件1-6均为中国专利文献,且其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均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三、关于本专利是否符合2001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能有效保护预印刷纸材上的油墨、产品整体质量好,耐用的经无胶复合的预印刷纸材。并提出了技术方案:包括纸质层、印刷在纸质层上的油墨层及热压复合在油墨层上无胶复合薄膜的经无胶复合的预印刷纸材,其中薄膜层含有能与油墨热合的功能层,并且限定所述的薄膜为双向拉伸聚丙烯薄膜、双向拉伸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薄膜、双向拉伸聚酰胺薄膜、双向拉伸聚苯乙烯薄膜和流延聚丙烯薄膜。所述功能层为乙烯-丁烯共聚物、乙烯-辛烯共聚物、乙烯-丁烯-辛烯共聚物、乙烯-丁烯共聚物的马来酸酐接枝改性物、乙烯-丁烯共聚物马来酸酐接枝改性物、乙烯-丁烯-辛烯共聚物的马来酸酐接枝改性物或它们的任意共混物、以上共聚物或改性物或共混物分别与氢化石油树脂的再共混物。上述这些材料均是现有技术中已知的材料,并可通过商购获得,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说明书记载内容基础上,即可使用上述材料制得本专利的预印刷纸材,解决其技术问题,并获得所述技术效果。因此陈某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四、关于本专利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首先,本专利在权利要求书以及说明书中记载了所述的功能层的作用及具体材料,油墨层的作用及与纸质层的结构,而且无论是功能层的材料还是油墨层的材料均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熟知的已有的材料;其次,本专利中所述的“复合”是指热合,其功能和作用是使功能层与油墨层结合在一起,而“热合”工艺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陈某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五、关于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能有效保护预印刷纸材上的油墨、产品整体质量好且耐用的经无胶复合的预印刷纸材。具体地,本专利在权利要求中记载了薄膜的材料可以为双向拉伸聚丙烯薄膜、双向拉伸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薄膜、双向拉伸聚酰胺薄膜、双向拉伸聚苯乙烯薄膜和流延聚丙烯薄膜,并指出“复合”是指热合,而这些薄膜的材料、形成油墨层的材料以及热合工艺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熟知的,采用上述薄膜材料即可解决上述技术问题,并客观上产生将油墨层与空气隔绝,并赋予印刷品光亮、亚光,形成典雅的外观的技术效果。因此陈某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六、关于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与附件1-6分别相比可知,附件1中至少未公开纸质层、油墨层及它们的位置关系,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改善拉伸聚丙烯薄膜的热合性能,又不降低其突出特性-透明度和光泽。附件2中至少未公开油墨层及其与其它层的位置关系,功能层所用材料也与本专利不同,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不改变现有纸塑复合设备的前提下不产生有毒气体、复合强度高、加工简便的环保型纸塑复合结构。附件3中至少未公开油墨层及其与其它层的位置关系,且采用了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或乙烯-乙烯醇共聚树脂的粘合层和预涂工艺,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改进粘合剂对环境的污染,提供一种制作和使用时无毒不污染环境,且简单方便的纸塑复合用预涂塑料薄膜。附件4虽然有油墨层,但是,其中并不含纸质层和保护油墨的功能层,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为了降低成本,提供一种成本低廉、且兼具防水、密封、耐油性能的用于冰砖、雪糕的包装薄膜。附件5中至少未公开纸质层和油墨层以及它们的位置关系,且功能层所用材料与本专利也不同,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保持双轴取向聚丙烯膜的光学性能同时降低热合温度、改善热封合强度和热粘性。附件6中所述的保护层是喷涂在印刷层表面的耐热胶和透明薄膜,而本专利采用的是热合工艺,并明确是无胶复合,附件6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为提高媒体的吸引力而提供一种具有发光性能的信息宣传媒体。而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能有效保护预印刷纸材上的油墨、产品整体质量好,耐用的经无胶复合的预印刷纸材,其与附件1-6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均不相同。关于陈某认为附件1、2、3、5中隐含公开了本专利的油墨层,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虽然上述附件中公开了其产品广泛用于食品包装和纤维包装等方面,纸塑复合结构保护纸张的印刷面、产品具有可印刷性且用作包装材料等等,但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由此只能得出这些附件公开的产品在使用时有可能需要有印刷层,却不能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出这一印刷层是印刷在纸质层上并再在其上复合有薄膜。由此可见,附件1-6均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5的具有纸质层、印刷在纸质层上的油墨层及热压复合在油墨层上的无胶复合薄膜,且薄膜层含有能与油墨热合的功能层的经无胶复合的预印刷纸材。而且,附件1-6均未给出将上述区别应用于附件中从而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5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陈某也未举证证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从公知常识中获得上述技术启示。因此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由附件1-6相互结合或者与公知常识结合均得不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5的技术方案。同时,上述技术方案在很大程度上保证油墨层与空气隔绝,避免被所接触的化学品或空气腐蚀,有效保护油墨层不被刮破损坏,大大提高覆膜纸品的整体质量、广告效应和耐用性,赋予印刷纸品光亮或哑光典雅的外观,利于产品的推广使用,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陈某主张本专利相对于附件1-6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x号决定,维持本专利权有效。

原告陈某不服第x号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诉称:一、原告在整个无效程序中均没有见到第三人的书面答辩意见,第x号决定程序有误。二、关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被告认定所述的薄膜和功能层均是现有技术中已知的材料没有根据。三、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被告认定“‘热合’工艺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没有根据。四、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被告认定“这些薄膜的材料、形成油墨层的材料以及热合工艺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熟知的,采用上述薄膜材料即可解决上述技术问题,并客观上产生将油墨层与空气隔绝,并赋予印刷品光亮、亚光,形成典雅的外观的技术效果”没有根据。五、关于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1、附件1-6的载体本身就公开了纸质层、油墨层及它们的位置关系,因此被告关于附件1-5的相关认定有误。2、附件2说明书记载了“从而保护纸张或纸张印刷面并取得高光泽或哑光的效果”,印刷层自然是油墨印刷,保护印刷面自然就公开了纸质层、油墨层、功能层和薄膜位置关系。3、基于附件3说明书介绍预涂塑料膜“很容易与纸或纸板复合在一起”、“防潮”的教导,阅读附件3的人希望长期保存和保护附件3,自然会想到将预涂塑料膜“与附件3的纸复合在一起”以“防潮”,从而导出本专利的层次结构和位置关系。4、基于附件4说明书介绍薄膜“具防水、密封、耐油性能”的教导,阅读附件4的人希望长期保存和保护附件4,自然会想到将具防水、密封、耐油性能薄膜覆盖在附件4印刷有油墨的纸质层表面,从而导出本专利的层次结构和位置关系。5、基于附件5说明书介绍取向的多层薄膜“主要适用于包裹或包装各种商品,特别地,已知取向的全同立构聚丙烯薄膜因其高防护性能、透明度和劲度而尤为适用”的教导,再加上已公开薄膜及其表面的热合层,阅读附件5的人希望长期保存和保护附件5,自然会想到将具高防护性能、透明度性能薄膜热合覆盖在附件5印刷有油墨的纸质层表面,则就导出本专利的层次结构和位置关系。6、被告认可附件6公开了与本专利相同的层次和它们的位置关系,既然热合工艺是公知常识、材料又属已知和熟知,解决技术问题不同并不影响技术方案的公开性,为何本专利还有创造性。7、被告认定“但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由此只能得出这些附件公开的产品在使用时有可能需要有印刷层”有误,至少附件2和附件6已明确公开纸质层上的印刷层。8、被告认定“却不能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出这一印刷层是印刷在纸质层上并再在其上复合有薄膜”有误,至少附件2和附件6已明确公开纸质层上的印刷层,其它附件1、3、4、5也均公开薄膜有透明性、防潮性、保护性且能无胶热合复合。9、被告没有考虑证据之间结合来评价本专利创造性。原告提交的附件已公开了本专利的各层次及其位置关系,在第x号决定中也明确记载了原告要求以附件1-6单独或两两结合评价本专利创造性,从上述各点分析也看出本专利各层次及位置关系至少被附件6分别与附件1-5的结合所公开,基于决定中的认定,附件6中的纸质载体层对应本专利的纸质层,印刷层对应本专利的油墨层,透明薄膜对应的薄膜,附件6的喷涂也是一种无胶复合,且附件6中的透明薄膜是作为保护层,其实现的功能效果与本专利发明点的功能效果一致,故只有本专利“热合”和功能层具体材料在附件6中没有公开,而工艺和材料又均是公知或熟知,没有产生意想不到的效果,且在附件1、2、3、5中均已公开无胶热合功能层,退一步本专利也应该在附件结合的方式下不具有创造性。另外,基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工艺和材料特征并非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创造性审查中也不应予以考虑。上述这些均已说明本专利没有创造性。六、既然被告同意第三人在无效程序中删除权利要求1-6只保留权利要求7,那么不能维持专利权有效。至少第x号决定的结论也应该是宣告部分专利权即权利要求1-6无效,决定的结论明显错误。综上,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第x号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除坚持第x号决定外辩称:一、由于第三人在无效程序中修改了权利要求,被告接受了,且会对此进行公告,故第x号决定维持本专利权有效的结论针对的是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第x号决定结论正确。二、原告陈某的当庭转文的问题,意见陈某书只是一个扉页,在案卷中已经标明了转送给了原告,所以并不存在程序错误。因此,第x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原告诉讼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维持第x号决定。

第三人德冠公司述称:一、关于程序问题,事实上第三人于2009年6月2日所提交的意见陈某书中,仅仅陈某了针对无效宣告请求对权利要求所进行的修改,同时陈某了所述修改符合相关规定,并没有其他更多的实质性内容。二、关于原告认为第x号决定中认定事实缺乏根据,对此,第三人认为:对于纸塑复合或塑塑复合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无论是所列出的薄膜材料,还是所列出的功能层材料都是现有技术中已知的材料,上述事实有证据可以证明。三、关于本专利创造性问题。第三人认为:本专利要求保护一种经无胶复合的预印刷纸材,其发明点不但在于纸质层、油墨层、薄膜层及其位置关系,而且还在于所述的薄膜层含有可与油墨热合的功能层,以及对该功能层组分所作的特殊限定。该组分是针对油墨及纸的属性而作出的改进和选择。第三人提交被告审查的、修改后的技术方案既未被原告所提交的对比文件公开、从中也得不出相关的技术启示,故本专利具有创造性。综上所述,第x号决定结论正确,请求人民法院予以维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

本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8月13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经无胶复合的预印刷纸材”的实用新型专利(即本专利),其专利号是x.8,申请日是2007年6月16日,专利权人是德冠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经无胶复合的预印刷纸材,其特征在于:它包括纸质层(1)、印刷在纸质层(1)上的油墨层(2)及热压复合在油墨层(2)上无胶复合薄膜(3)。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经无胶复合的预印刷纸材,其特征在于:所述无胶复合薄膜(3)为含有可与油墨热合的功能层(31)的双向拉伸聚丙烯薄膜。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经无胶复合的预印刷纸材,其特征在于:所述无胶复合薄膜(3)为含有可与油墨热合的功能层(31)的双向拉伸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薄膜。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经无胶复合的预印刷纸材,其特征在于:所述无胶复合薄膜(3)为含有可与油墨热合的功能层(31)的双向拉伸聚酰胺薄膜。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经无胶复合的预印刷纸材,其特征在于:所述无胶复合薄膜(3)为含有可与油墨热合的功能层(31)的双向拉伸聚苯乙烯薄膜。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经无胶复合的预印刷纸材,其特征在于:所述无胶复合薄膜(3)为含有可与油墨热合的功能层(31)的流延聚丙烯薄膜。

7、根据权利要求2、3、4、5或6所述经无胶复合的预印刷纸材,其特征在于:所述功能层(31)为乙烯-丁烯共聚物、乙烯-辛烯共聚物、乙烯-丁烯-辛烯共聚物、乙烯-丁烯共聚物的马来酸酐接枝改性物、乙烯-辛烯共聚物马来酸酐接枝改性物、乙烯-丁烯-辛烯共聚物的马来酸酐接枝改性物或它们的任意共混物、以上共聚物或改性物或共混物分别与氢化石油树脂的再共混物。”

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目前,现有包装材料市场上常见的预印纸材,其一般结构均为在纸材的使用面上印刷有一层油墨层,以使纸材具有广告、标识的效果。本实用新型所述的预印刷纸材为三层式结构,热合在油墨层上的无胶复合薄膜能很大程度上保证油墨层与空气隔绝,避免被所接触的化学品或空气腐蚀,而且还能有效保护油墨层不被刮破损坏,大大提高覆膜纸品的整体质量、广告效应和耐用性,还赋予印刷纸品光亮或哑光典雅的外观,利于产品的推广使用。”

针对本专利,陈某于2009年4月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公开日为1987年1月14日,公开号为x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10页。附件1公开了由拉伸结晶聚丙烯层和至少在其一面上层压了复合物层后(复合物B)共同组成的拉伸复合聚丙烯薄膜,其中复合物B主要是由乙烯、丙烯或丁烯-1构成的均聚物或共聚物。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改善拉伸聚丙烯薄膜的热合性能,又不降低其突出特性,即透明度和光泽。由于拉伸聚丙烯薄膜的光学性能(如透明度和光泽)、机械性能(如拉伸强度和韧性)以及防水性能都很好,因此广泛用于多种领域,诸如食品包装和纤维包装等方面。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8月25日,授权公告号为x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5页。附件2公开了一种纸塑复合结构,包括纸质层和热合在纸质层上的塑料薄膜层,该纸塑复合结构为两层结构,塑料薄膜层为双轴拉伸聚丙烯(BOPP)无胶复合膜,其表面是功能层,为改性PP,其中功能层采用的是经接枝改性的特种热封材料,改性的方向是低温性和高极性,使改性材料既与PP具有良好的粘合性,又与纸张具有良好的热合性。双轴拉伸聚丙烯无胶复合膜以其功能面直接与胶版纸、铜版纸等纸类复合,从而保护纸张或纸张印刷面并取得高光泽或哑光的效果,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不改变现有纸塑复合设备的前提下不产生有毒气体、复合强度高、加工简便的环保型纸塑复合结构。

附件3: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11月23日,授权公告号为x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4页。附件3公开了纸塑复合用预涂塑料膜,由塑料薄膜层和经受热软化,涂覆在塑料薄膜层表面,冷却固化后复合在一起的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或乙烯-乙烯醇共聚树脂的粘合层组成,所述塑料薄膜层是聚丙烯树脂双轴拉伸膜,或聚酯树脂双轴拉伸膜。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改进粘合剂对环境的污染,提供一种制作和使用时无毒不污染环境,且简单方便的纸塑复合用预涂塑料薄膜。使用时,只需要将本实用新型的预涂塑料膜加热使粘合层软化,辊压在所需的纸或纸张上,即制成所需的纸塑复合制品。本实用新型的预涂塑料膜,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具有不同性能例如防伪、珠光色、亚光等不同的聚丙烯树脂或聚酯树脂双轴拉伸膜,作为塑料薄膜层,与粘合层复合后均不会影响其原有性能。

陈某于2009年5月4日补充提交了意见陈某书和以下附件:

附件4: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8月2日,授权公告号为x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4页。附件4公开了用于冰砖、雪糕的包装薄膜,它由内层和外层组成,在所述内层和外层之间设置有一中间层,所述中间层为油墨印刷层,所述内层为聚偏二氯乙烯或丙烯酸涂布在中间层表面,外层为双向拉伸聚丙烯薄膜,可选择PET薄膜、PE薄膜等公知薄膜。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为了降低成本,提供一种成本低廉、且兼具防水、密封、耐油性能的用于冰砖、雪糕的包装薄膜。

附件5:公开日为2000年3月1日,公开号为x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14页。附件5公开了取向共挤薄膜,包括至少一层外层,所述外层包括乙烯共聚物,外层与聚丙烯芯层接触,通过共挤然后取向制备,主要适用于包裹或包装各种商品。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保持双轴取向聚丙烯膜的光学性能同时降低热合温度、改善热封合强度和热粘性。取向的多层薄膜是一类重要的工业产品,主要适用于包裹或包装各种商品,特别的,已知取向的全同立构聚丙烯薄膜因其高防护性能、透明度和劲度而尤为适用。

附件6: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9月1日,授权公告号为x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4页。附件6公开了一种信息广告宣传媒体,它主要由载体层、印刷层和保护层构成,所述载体层为纸质、塑料或金属,所述印刷层为油墨和发光材料,并至少在每页印刷层的表面上粘贴或叠合有防水的保护层,所述保护层可为喷涂在印刷层表面上的耐热胶和透明薄膜或透明树脂、透明的蜡层,所述印刷层中的发光材料为荧光墨,所述载体层为纸张、纸板、塑料膜、塑料板、金属板或金属箔。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为提高媒体的吸引力而提供一种具有发光性能的信息宣传媒体。

德冠公司于2009年6月2日提交了意见陈某书以及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

2009年6月18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专利复审委员会当庭将德冠公司于2009年6月2日提交的意见陈某书以及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转给了陈某,陈某当庭签收。德冠公司当庭明确放弃2009年6月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修改替换页,并当庭提交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陈某对当庭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无异议,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当庭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宣布口头审理以德冠公司当庭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该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经无胶复合的预印刷纸材,其特征在于:它包括纸质层(1)、印刷在纸质层(1)上的油墨层(2)及热压复合在油墨层(2)上的无胶复合薄膜(3),所述的无胶复合薄膜(3)为含有可与油墨热合的功能层(31)的双向拉伸聚丙烯薄膜,所述的功能层(31)为乙烯-丁烯共聚物、乙烯-辛烯共聚物、乙烯-丁烯-辛烯共聚物、乙烯-丁烯共聚物的马来酸酐接枝改性物、乙烯-辛烯共聚物的马来酸酐接枝改性物、乙烯-丁烯-辛烯共聚物的马来酸酐接枝改性物或它们的任意共混物、以上共聚物或改性物或共混物分别与氢化石油树脂的再共混物。

2、一种经无胶复合的预印刷纸材,其特征在于:它包括纸质层(1)、印刷在纸质层(1)上的油墨层(2)及热压复合在油墨层(2)上的无胶复合薄膜(3),所述的无胶复合薄膜(3)为含有可与油墨热合的功能层(31)的双向拉伸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薄膜,所述的功能层(31)为乙烯-丁烯共聚物、乙烯-辛烯共聚物、乙烯-丁烯-辛烯共聚物、乙烯-丁烯共聚物的马来酸酐接枝改性物、乙烯-辛烯共聚物的马来酸酐接枝改性物、乙烯-丁烯-辛烯共聚物的马来酸酐接枝改性物或它们的任意共混物、以上共聚物或改性物或共混物分别与氢化石油树脂的再共混物。

3、一种经无胶复合的预印刷纸材,其特征在于:它包括纸质层(1)、印刷在纸质层(1)上的油墨层(2)及热压复合在油墨层(2)上的无胶复合薄膜(3),所述的无胶复合薄膜(3)为含有可与油墨热合的功能层(31)的双向拉伸聚酰胺薄膜,所述的功能层(31)为乙烯-丁烯共聚物、乙烯-辛烯共聚物、乙烯-丁烯-辛烯共聚物、乙烯-丁烯共聚物的马来酸酐接枝改性物、乙烯-辛烯共聚物的马来酸酐接枝改性物、乙烯-丁烯-辛烯共聚物的马来酸酐接枝改性物或它们的任意共混物、以上共聚物或改性物或共混物分别与氢化石油树脂的再共混物。

4、一种经无胶复合的预印刷纸材,其特征在于:它包括纸质层(1)、印刷在纸质层(1)上的油墨层(2)及热压复合在油墨层(2)上的无胶复合薄膜(3),所述的无胶复合薄膜(3)为含有可与油墨热合的功能层(31)的双向拉伸聚苯乙烯薄膜,所述的功能层(31)为乙烯-丁烯共聚物、乙烯-辛烯共聚物、乙烯-丁烯-辛烯共聚物、乙烯-丁烯共聚物的马来酸酐接枝改性物、乙烯-辛烯共聚物的马来酸酐接枝改性物、乙烯-丁烯-辛烯共聚物的马来酸酐接枝改性物或它们的任意共混物、以上共聚物或改性物或共混物分别与氢化石油树脂的再共混物。

5、一种经无胶复合的预印刷纸材,其特征在于:它包括纸质层(1)、印刷在纸质层(1)上的油墨层(2)及热压复合在油墨层(2)上的无胶复合薄膜(3),所述的无胶复合薄膜(3)为含有可与油墨热合的功能层(31)的流延聚丙烯薄膜,所述的功能层(31)为乙烯-丁烯共聚物、乙烯-辛烯共聚物、乙烯-丁烯-辛烯共聚物、乙烯-丁烯共聚物的马来酸酐接枝改性物、乙烯-辛烯共聚物的马来酸酐接枝改性物、乙烯-丁烯-辛烯共聚物的马来酸酐接枝改性物或它们的任意共混物、以上共聚物或改性物或共混物分别与氢化石油树脂的再共混物。”

口头审理中,陈某详细陈某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具体理由,并结合证据评述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5的创造性。德冠公司针对上述意见,进行了充分答辩。

在口头审理阶段德冠公司即陈某了本专利双向拉伸薄膜所用的材料都是已知材料,口头审理中陈某并没有对此提出异议。

2009年7月29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x号决定。

本案庭审过程中陈某明确表示不再坚持“被告程序有误”的诉讼请求。另外陈某对证据2-5没有记载的流延聚丙烯薄膜等其他材料也是现有技术中已知的材料仍有异议。

本案庭审前及庭审后,德冠公司补充提供了12份证据,用以补强证明本专利中用到的薄膜和功能层材料为现有技术中已知的材料。

以上事实有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第x号决定、附件1-6、德冠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提交的证据1-12及当事人陈某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一、关于本案法律适用的问题

2008年12月27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2009年专利法)已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因此本案审理涉及2001年专利法与2009年专利法之间的选择适用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国家知识产权局据此制定了《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并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对于专利权是否有效的审查,根据该过渡办法,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适用2001年专利法的规定;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含该日)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适用2009年专利法的规定。本案属于专利确权行政纠纷,本专利的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并参照上述过渡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适用2001年专利法进行审理。

二、根据当事人的诉讼主张,本案存在以下焦点问题:

1、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原告认为第x号决定认定本专利中的薄膜和功能层材料均是现有技术中已知的材料没有根据。对此被告表明在口头审理阶段德冠公司即陈某了本专利双向拉伸薄膜所用的材料都是已知材料,口头审理中原告并没有对此提出异议,被告接受了德冠公司的意见,并且被告认为这些材料是常用的制造薄膜的材料。另外,第三人在本案开庭审理前和审理后也提交了12份证据材料作为薄膜和功能层材料均是现有技术中已知的材料的补强。通过阅读上述证据材料,本院认定双向拉伸聚丙烯薄膜、双向拉伸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薄膜、双向拉伸聚酰胺薄膜、双向拉伸聚苯乙烯薄膜和流延聚丙烯薄膜这些薄膜材料,以及乙烯-丁烯共聚物、乙烯-辛烯共聚物、乙烯-丁烯-辛烯共聚物、乙烯-丁烯共聚物的马来酸酐接枝改性物、乙烯-丁烯共聚物马来酸酐接枝改性物、乙烯-丁烯-辛烯共聚物的马来酸酐接枝改性物和氢化石油树脂这些用于制备功能层的材料,均是所属技术领域已知的高分子材料。被告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角度认定本专利中的这些薄膜和功能层材料均是现有技术中已知的材料并无不当。

本专利说明书记载了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能有效保护预印刷纸材上的油墨、产品整体质量好,耐用的经无胶复合的预印刷纸材。并提出了技术方案:包括纸质层、印刷在纸质层上的油墨层及热压复合在油墨层上无胶复合薄膜的经无胶复合的预印刷纸材,其中薄膜层含有能与油墨热合的功能层,并且限定所述的薄膜为双向拉伸聚丙烯薄膜、双向拉伸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薄膜、双向拉伸聚酰胺薄膜、双向拉伸聚苯乙烯薄膜和流延聚丙烯薄膜,所述功能层为乙烯-丁烯共聚物、乙烯-辛烯共聚物、乙烯-丁烯-辛烯共聚物、乙烯-丁烯共聚物的马来酸酐接枝改性物、乙烯-丁烯共聚物马来酸酐接枝改性物、乙烯-丁烯-辛烯共聚物的马来酸酐接枝改性物或它们的任意共混物、以上共聚物或改性物或共混物分别与氢化石油树脂的再共混物。本专利说明书清楚地描述了预印刷纸材的结构,包括纸质层、印刷在纸质层上的油墨层以及热压复合在油墨层上的无胶复合薄膜,其中无胶复合薄膜含有可与油墨热合的功能层,清楚地描述了构成无胶复合薄膜的薄膜材料和功能层材料,而且这些薄膜和功能层材料均为现有技术中已知的材料,通过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方法,如层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就能够得到所述的无胶复合薄膜,而通过在加热条件下使得两层材料压合一起,即通过“热压复合”工艺使得两层材料复合在一起这也是所属技术领域常规的技术手段,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说明书记载内容基础上,即可制得本专利的预印刷纸材,解决其技术问题,并获得所述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说明书公开是充分的,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本院对原告的该诉讼理由不予支持。

2、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原告认为第x号决定认定“‘热合’工艺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没有根据。《审查指南》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依职权认定技术手段是否为公知常识”。“热合”为热压复合的简称,简单地说就是在加热条件下使得两层材料压合在一起。本院认为被告认定“‘热合’工艺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并无不当。

权利要求1-5清楚地描述了所述预印刷纸材,包括纸质层、油墨层以及无胶复合薄膜三层结构,其中油墨层印刷在纸质层上,无胶复合薄膜热压复合在油墨层上,无胶复合薄膜含有可与油墨热合的功能层。同时权利要求1-5清楚地描述了构成无胶复合薄膜的薄膜材料和功能层材料,而“印刷”、“热压复合”为所属技术领域公知的技术手段和方式。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5清楚、简要地表述了其请求保护的范围,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对原告的该诉讼理由不予支持。

3、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原告认为第x号决定认定“这些薄膜的材料、形成油墨层的材料以及热合工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采用上述薄膜材料即可解决上述技术问题,并客观上产生将油墨层与空气隔绝,并赋予印刷品光亮、亚光,形成典雅的外观的技术效果”没有根据。本院认为油墨层上热压复合一层薄膜层,通过薄膜层的保护,客观上就能很大程度上保证油墨层与空气层隔绝,并能有效地保护油墨层不被刮损坏。而光亮、亚光等效果是薄膜层材料带来的,如附件3所述,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具有不同性能例如防伪、珠光色、亚光等的薄膜材料。因此被告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角度作出上述认定并无不当。

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能有效保护预印刷纸材上的油墨、产品整体质量好,耐用的经无胶复合的预印刷纸材。其解决的技术手段是在油墨层上热压复合一层无胶复合薄膜,权利要求1-5清楚地描述了无胶复合薄膜为含有可与油墨热合的功能层的薄膜,而且也清楚地描述了构成无胶复合薄膜的薄膜材料和功能层材料,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所述无胶复合薄膜结构以及所述薄膜材料和功能层材料的描述,就能够明白如何制备得到所述的无胶复合薄膜,并且能够确信制备得到的所述的无胶复合薄膜能够解决本专利的技术问题。因此,权利要求1-5记载了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所有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对原告的该诉讼理由不予支持。

4、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评述专利创造性从而寻找区别技术特征时,应当将各项权利要求分别与每一项现有技术单独地进行比较,不得将其与几项现有技术或者与一份对比文件中的多项技术方案的组合进行对比。

就附件1-6来说,其记载的技术方案和其载体本身所公开的技术方案是不同的技术方案,不能组合后再进行对比。被告将各项权利要求分别与附件1-6记载的技术方案进行比较后认定“附件1、5中至少未公开纸质层、油墨层及它们的位置关系”、“附件2、3中至少未公开油墨层及其与其它层的位置关系”、“附件4虽然有油墨层,但是,其中并不包含纸质层和保护油墨的功能层”并无不当。

《审查指南》规定:“在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审查中,应当考虑其技术方案中的所有技术特征,包括材料特征和方法特征”。因此,本专利创造性的审查中应当考虑材料特征和方法特征。

在创造性的审查中,被告认定了附件1-6公开的技术方案,找出了每篇附件的区别特征,并且表明“附件1-6均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5的具有纸质层、印刷在纸质层上的油墨层及热压复合在油墨层上的无胶复合薄膜,且薄膜层含有能与油墨热合的功能层的经无胶复合的预印刷纸材。而且,附件1-6均未给出将上述区别应用于附件中从而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5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陈某也未举证证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从公知常识中获得上述技术启示。因此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由附件1-6相互结合或者与公知常识结合均得不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5的技术方案”。由上述事实本院认为,被告考虑了附件1-6的结合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达到的技术效果未在其他对比文件中公开,则该其他对比文件中不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上述对比文件的技术启示。本专利权利要求1-5的技术方案与附件1-6任一项现有技术相比均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因此本专利是否具有创造性就在于附件1-6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应用于所述现有技术中从而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5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以及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是否能够从公知常识中获得上述技术启示。

综合考虑附件1-6,本院认为附件2是本专利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附件2公开了一种纸塑复合结构,包括纸质层和热合在纸质层上的塑料薄膜层,塑料薄膜层为双轴拉伸聚丙烯无胶复合膜,其表面是功能层,为改性PP。附件2中至少未公开油墨层,功能层,所用材料也与本专利不同。原告认为“附件2说明书第2页第2行记载“从而保护纸张或纸张印刷面并取得高光泽或哑光的效果”,印刷层自然是油墨印刷,保护印刷面自然就公开了纸质层、油墨层、功能层和薄膜位置关系”。本院认为印刷层并非必然是油墨层,印刷层也可能是油墨层外的其它具有广告、标识效果的材料层,如发光材料层,但是基于本专利背景技术部分的介绍“目前,现有包装材料市场上常见的预印纸材,其一般结构均为在纸材的使用面上印刷有一层油墨层”,以及大量的印刷有油墨层的纸质文字资料,比如原告所述的附件1-6的载体,本院认为选择印刷层为油墨层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现有技术中获得上述技术启示。针对功能层所用材料不同,虽然附件1公开了在其一面上层压了复合物层(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功能层)后共同组成的拉伸复合聚丙烯薄膜,但是所述复合薄膜是用在塑塑复合方面,而并没有技术内容表明其可用于纸塑复合方面,也就是说附件1并没有给出纸塑复合中选择乙烯-丁烯共聚物等材料作为功能层材料,从而形成无胶复合的技术启示。原告认为附件1记载了所述复合薄膜广泛用于多种领域,诸如食品包装和纤维包装等方面,其中纸张的材料也是纤维,因此公开了纸塑复合的技术方案。本院认为食品包装、纤维包装仅仅表明了包装袋内的内含物是食品,或者说是纤维,而并不能表明所述的包装袋是纤维塑料复合的包装袋。附件3-6也没有给出上述技术启示。另外,原告也没有给出充分的理由或证据表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公知常识中获得上述技术启示。

附件1中至少未公开纸质层、油墨层及它们的位置关系。虽然所属技术领域公知可在包装纸外表面上印刷一层具有广告、标识作用的油墨层,但是附件1中所述复合薄膜是用在塑塑复合方面,附件1中并没有技术内容表明其可用于纸塑复合方面,也就是说并没有将所述复合薄膜与印刷有油墨层的纸质层复合在一起的技术启示。附件2-6中也没有给出上述技术启示,另外,原告也没有给出充分的理由或证据表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公知常识中获得上述技术启示。

附件3公开的是一种纸塑复合用预涂塑料膜,因此其仅仅是一种塑料膜,并不包括纸质层和油墨层,即使考虑到复合纸质层后的纸塑复合产品,也不能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其含有油墨层,更为重要的是附件3功能层为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或乙烯-乙烯醇共聚树脂的粘合层,并非无胶复合。因此附件3中至少未公开油墨层,且未公开本专利所述材料的功能层。虽然所属技术领域公知可在包装纸外表面上印刷一层具有广告、标识作用的油墨层,但是附件1-2、4-6中没有给出选择乙烯-丁烯共聚物等材料作为功能层材料,应用于纸塑复合中,从而形成无胶复合的技术启示,另外,原告也没有给出充分的理由或证据表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公知常识中获得上述技术启示。

附件4虽然有油墨层,但是,其中并不含纸质层和保护油墨的功能层,附件4公开的包装薄膜和本专利权利要求1-5保护的无胶复合的预印刷纸材结构差别较大。原告认为基于附件4说明书介绍薄膜“具防水、密封、耐油性能”的教导,阅读附件4的人希望长期保存和保护附件4,自然会想到将具防水、密封、耐油性能薄膜覆盖在附件4印刷有油墨的纸质层表面,从而导出本专利的层次结构和位置关系。本院认为,附件4所述的包装薄膜用于包装冰砖、雪糕,虽然附件4描述了所述的包装薄膜成本低廉、且兼具防水、密封、耐油性能,但是由此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很难想到将两者结合在一起,而且即使用所述的包装薄膜覆盖附件4,也不能导出本专利的层次结构和位置关系。另外,附件4中至少未公开本专利的功能层,同样,针对该区别技术特征,附件1-3、5-6中没有给出技术启示,而且原告也没有给出充分的理由或证据表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公知常识中获得技术启示。

和附件1一样,附件5没有公开纸质层和油墨层以及它们的位置关系,进一步地附件5功能层材料与本专利也不同,虽然附件5说明书介绍取向的多层薄膜“主要适用于包裹或包装各种商品,特别地,已知取向的全同立构聚丙烯薄膜因其高防护性能、透明度和劲度而尤为适用”,但是上述内容并不能表明所述共挤薄膜可用于纸塑复合方面,附件5中也没有其他内容表明所述共挤薄膜可用于纸塑复合方面,也就是说并没有将所述共挤薄膜与印刷有油墨层的纸质层复合在一起的技术启示。针对功能层材料不同,同样附件1-4、6均没有给出选择乙烯-丁烯共聚物等材料作为功能层材料,应用于纸塑复合中,从而形成无胶复合的技术启示。而且原告也没有给出充分的理由或证据表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公知常识中获得上述技术启示。

和附件3一样,附件6并非无胶复合的产品,其功能层为一层耐热胶,虽然附件6公开的纸塑复合的信息广告宣传媒体进一步包括油墨层,但是附件6同样没有公开本专利所述材料的功能层。附件1-5中也没有给出选择乙烯-丁烯共聚物等材料作为功能层材料,应用于纸塑复合中,从而形成无胶复合的技术启示,另外,原告也没有给出充分的理由或证据表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公知常识中获得上述技术启示。

综上,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由附件1-6相互结合或者与公知常识结合均得不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5的技术方案。同时,本专利权利要求1-5的技术方案在很大程度上保证油墨层与空气隔绝,避免被所接触的化学品或空气腐蚀,有效保护油墨层不被刮破损坏,大大提高覆膜纸品的整体质量、广告效应和耐用性,赋予印刷纸品光亮或哑光典雅的外观,利于产品的推广使用,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5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本院对原告的该诉讼理由不予支持。

5、关于第x号决定的结论是否正确

根据查明的事实,第三人在无效程序的口头审理过程中修改了权利要求书,被告认为这一修改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接受。因此第x号决定“决定的理由”部分明确其审查基础是专利权人于2009年6月18日口头审理中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本专利授权公告的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以及摘要。可见,第x号决定是在上述文本基础上作出的,也是在上述文本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权有效。原告关于第x号决定的结论错误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被告作出的第x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原告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维持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侯占恒

代理审判员赵明

代理审判员王kf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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