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乙诉黄某丙、王某丁、田某某、丁某某相邻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乙,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苗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黄某丙,女,回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回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高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被告王某丁,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田某某,女,37岁,丁某孕装专卖。

被告丁某某(追加),女,丁某孕妇装个体工商户。

原告王某乙诉被告黄某丙、王某丁、田某某、丁某某相邻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乙放弃了对被告王某丁、田某某、丁某某的诉讼请求。原告王某乙及委托代理人苗某某,被告黄某丙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某、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乙诉称:原告系新乡市X路X号衡器厂家属院X号楼X单元X楼东户住户。被告系一层使用者和房主。2004年10月,被告未经上级有关部门及他人的允许就将其住宅房改为营业用房,擅自拆门砸墙,破坏房屋内部结构,改变房屋外立面承重墙结构,致使墙体受损,楼地板裂缝,屋顶板裂缝,使房体受严重损害。因与被告协商不成,只好诉至法院。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维修房屋。

被告黄某丙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中口头辨称:1、被告改建门窗是经过批准的,原告所述不成立。2、原告房屋损害后果与被告改变房屋结果无关,该请求不能成立。3、原告撤回对王某丁、丁某某的诉求,因广告牌等与被告无关,该请求也不成立,故应驳回诉求。

原告王某乙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照片10张,证明原告家客厅顶、地面、卧室顶、地面裂缝,焗字后面是原告的空调,厂里不让私搭房。2、2008年元月牛永格、衡器厂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厂里多次阻挡。3、2005年元月7日平原晚报报道一份,证明相同的案件造成的后果损害;4、联名信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侵权的事实。

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办事处城管科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改造经过批准。2、出示收据2张,证明铺地板砖,便道砖是被告出的钱,3、定额发票若干,证明改造此门办事处收钱了。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1中的照片不予认可,认为是原告随意所拍,裂缝不能说明被告侵权;对证据2不予认可,认为与本案无关;对证据3认为是报道,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对证据4认为是复印件不予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认为此证据是被告后来补办的手续;认为证据2、3与本案无关。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真实性予以认证,对证据4不予认证,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2、3真实性予以认证。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某,可以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原告系新乡市X路X号衡器厂家属院X号楼X单元X楼东户住户,被告系原告楼下的房主,被告的房屋临人民东路一侧有两间房屋,东边一间有一商户,西边一间为门连窗,后城市改造,2004年10月,被告未经原告的允许就将其住宅房改为营业用房,将东边一间的大窗户打成了一个大门,将西边的门连窗也改成一个大门,将一套房改成两套房对外出租。原告因与被告协商不成,只好诉至法院。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维修房屋。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原告作为二楼的住户,与被告有一定的利害关系,被告将一楼房屋住宅改造为营业用房,应当经利害关系人原告的同意。但被告未经原告的同意,故对于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排除妨害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拆除广告牌的诉讼请求,因广告牌系王某丁、丁某某所有,而原告放弃了对其的诉讼请求,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某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将拆除的楼房外墙恢复原状。

二、驳回原告王某乙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黄某丙负担。为简便手续,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不再退还,待执行时由被告一并结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向军

审判员张健

审判员原培宏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令祥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7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