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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湘西自治州和鑫纳米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省花垣县吉龙有限责任公司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

原告湘西自治州和鑫纳米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保靖县X镇X村。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南省花垣县吉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花垣县龙潭各弄。

法定代表人向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隆海鹰,湖南锦绣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原告湘西自治州和鑫纳米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和鑫公司)与被告湖南省花垣县吉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龙公司)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于当日交由本院审理,本院对本案依法由审判员何向某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石登勇及人民陪审员向某平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和鑫公司诉称,2007年9月11日,原告将花垣县龙潭各弄糯米冲DX号矿洞的经营权以价款1800万元转让给被告吉龙公司生产经营。上述价款,被告在合同签订前已支付500万元,合同签订后,被告分文未付,违反了合同约定,依法应承担支付尚欠转让价款1300万元和支付合同约定违约金500万元的民事责任,故诉请:1、判令被告给原告支付转让价款1300万元;2、判令被告给原告支付违约金500万元;3、案件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吉龙公司辩称,对原告所诉请主张的矿洞转让事实没有异议,但对转让价款的支付没有违约,现同意给原告支付所欠价款。

经审理查明,被告吉龙公司对原告和鑫公司诉请主张事实无异议,本院对双方当事人关于各弄糯米冲DX号矿洞经营权的转让事实予以认可。诉讼过程中,经原、被告协商,各弄糯米冲DX号矿洞经营权的转让总价款为1450万元(其中:1、矿洞进尺500米,补偿费175万元。2、洞内洞外有未剔除岩石的原矿石9万多吨,以每吨60元计算,计550万元。3、土地及荒山出让补偿合计350万元。4、矿车及机械设备折价375万元),减除被告吉龙公司已给原告支付500万元,现被告吉龙公司应给原告和鑫公司支付950万元,转让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由被告吉龙公司承担。原告和鑫公司对诉请违约金的主张予以放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湖南省花垣县吉龙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支付尚欠原告湘西自治州和鑫纳米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各弄糯米冲DX号矿洞经营权及其他转让价款950万元,并由被告承担转让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

二、上述第一项应由被告给原告支付的价款950万元,定于2009年10月31日前支付300万元;

三、上述第二项余款,2009年10月31日后,按上海有色金属网当月均价,如果1#锌锭价格在1.8-2.0万元/吨,于2009年12月31日前支付100万元,如果1#锌锭价格在2.0万元以上/吨,于2010年1月31日前付清;

四、上述第三项所附条件无法满足时,没有付清的价款,定于2010年5月31日前支付300万元,余款于2010年12月31日前付清。

五、双方当事人对本案其他无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x.00元,依法减半收取x.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x.00元,被告湖南省花垣县吉龙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人应在履行期限内主动履行其义务,如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可向某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逾期申请执行的,本院不予立案执行。

审判长何向某

审判员石登勇

人民陪审员向某平

二00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王文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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