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陶某乙、刘某丙盗窃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陶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文盲,农民,住(略)。曾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二○○四年二月十九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六年九月十四日减刑释放。又因本案于2008年5月1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6月19日被逮捕,现押浏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曾某犯抢劫罪,一九九三年二月二十五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因本案于2008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6月19日被逮捕,现押浏阳市看守所。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浏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某乙犯盗窃罪,被告人刘某丙犯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熊荣伏,被告人陶某乙、刘某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至2008年5月期间,被告人陶某乙、刘某丙分别伙同徐钦田、曾某平、陶某丁、“攸县人”(均另案处理)在本市X街道办事处、杨花乡、澄潭江镇、大瑶镇、枨冲镇、文家市镇等地盗窃烟花原材料9次,盗窃价值共计人民币x元。其中被告人陶某乙参与盗窃作案8次,盗窃价值人民币x元;被告人刘某丙参与盗窃作案3次,盗窃价值人民币x元,其赃物均由其销售。另外,被告人刘某丙为被告人陶某乙等人销赃5次,销赃价值共计人民币x元。具体情况分述如下:

1、2007年5月27日晚,被告人刘某丙伙同徐钦田、陶某丁等人驾驶摩托车窜至本市X街道办事处云桥花炮厂(该厂没有围墙)内,由徐钦田持铁棍将该厂X号和X号原材料仓库门撬开,3人盗得该厂烟花原材料“普照”牌铝镁合金粉14件(每件40公斤)。后由被告人刘某丙将所盗烟花原材料销赃给本市X镇X村民杨满山(另案处理),得赃款4000余元,由被告人刘某丙等3人平分。经价格鉴证,被盗烟花原材料价值人民币9800元。

2、2007年11月的一晚,被告人陶某乙伙同徐钦田、“攸县人”驾驶摩托车窜至本市X乡光长鞭炮厂,盗得该厂“南山”牌铝银粉8袋(每袋15公斤)。后由被告人刘某丙经手销赃给杨满山,被告人陶某乙分得赃款800元。经价格鉴证,被盗烟花原材料价值人民币2520元。

3、2008年3月25日晚,被告人陶某乙伙同徐钦田、“攸县人”驾驶摩托车窜至本市X镇吾田烟花鞭炮厂,盗得该厂烟花原材料晋州产铝镁合金粉2袋(每袋50公斤)、铜鼓产高氯酸钾1袋(每袋25公斤)。后由被告人刘某丙经手销赃给杨满山。经价格鉴证,被盗烟花原材料价值共计人民币2380元。

4、2008年4月4日晚,被告人陶某乙伙同徐钦田、曾某平、“攸县人”驾驶摩托车窜至本市X镇X村花炮厂,盗得该厂烟花原材料“新年”牌特级铝镁合金粉1桶(每桶50公斤)、“石常”牌树脂2袋(每袋25公斤)以及散装“新年”牌特级铝镁合金粉20余公斤。销赃后得赃款900余元,由被告人陶某乙等4人平分。经价格鉴证,被盗烟花原材料价值共计人民币2630元。

5、2008年4月16日晚,被告人陶某乙、刘某丙伙同徐钦田、“攸县人”驾驶摩托车窜至本市华辉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内,由徐钦田用铁棍撬开原材料仓库门,4人盗得该公司烟花原材料“湘泉”牌银粉15件(每件15公斤)、“天马”牌银粉2件(每件15公斤)、“新年”牌铝镁合金粉8件(每件50公斤)、浏阳古港产高氯酸钾3件(每件25公斤)。后由被告人刘某丙将盗得的烟花原材料销赃给杨满山,得赃款9000元左右,被告人陶某乙、刘某丙各分得赃款3000元。经价格鉴证,被盗烟花原材料价值共计人民币x元。

6、2008年4月25日晚,被告人陶某乙、刘某丙伙同徐钦田、“攸县人”窜至本市X镇浏阳市银江出口烟花制造公司,撬开该公司原材料仓库门锁,盗得该公司烟花原材料“天虹”牌特级合金粉12包(每包50公斤)、“恒强”牌二级合金粉10包(每包40公斤)。后由被告人刘某丙将盗得的烟花原材料销赃给杨满山,得赃款6000余元,由被告人陶某乙、刘某丙等4人平分。经价格鉴证,被盗烟花原材料价值共计人民币x元。

7-8、2008年5月11日晚9时许,被告人陶某乙驾驶牌号为赣x的面包车搭乘徐钦田、曾某平、“攸县人”窜至本市X镇智帮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盗得该公司烟花原材料“神鹰”牌高氯酸钾8件(每件25公斤)。经价格鉴证,被盗烟花原材料价值人民币2120元。当晚,被告人陶某乙和徐钦田、曾某平、“攸县人”又窜至本市X镇鹏程烟花厂,盗得该厂“普照”牌二级镁铝合金粉15公斤。经价格鉴证,被盗烟花原材料价值人民币288元。后由被告人刘某丙经手销赃给杨满山,得赃款1100元。

9、2008年5月12日晚,被告人陶某乙驾驶牌号为赣x的面包车搭乘徐钦田、“攸县人”窜至本市X镇出口花炮厂,采用撬锁的手段盗得该厂烟花原材料“新年”牌铝镁合金粉4件(每件40公斤)、“天虹”牌银粉3件(每件15公斤)、“浏阳河”牌高氯酸钾9件(每件25公斤)。后由被告人刘某丙经手销赃给杨满山,得赃款2320元,由被告人陶某乙等3人平分。经价格鉴证,被盗烟花原材料价值共计人民币6605元。

2008年5月14日下午,被告人陶某乙驾驶牌号为赣x的银灰色面包车途经本市X镇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陶某乙到案后揭发了被告人刘某丙和陶某丁等人实施的盗窃行为,经查证属实。2008年5月15日凌晨,被告人刘某丙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陶某乙、刘某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手机通话清单、2被告人的常住人口信息、现实表现证明、2被告人的前科刑事判决书、浏阳市公安局刑侦队与湖南省茶陵监狱狱政科的电话记录、抓获经过、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等书证;证人罗某某、陈某某、刘某戊、曾某某、黎某某、蔡某己、孙某庚、孙某辛、陶某壬的证言;被盗单位代表人黄某成、夏光长、李运忠、李运树、黎某新、黄某昌、刘某祥、谭家年、孙某桂的陈某;价格鉴证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乙、刘某丙分别伙同同案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陶某乙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刘某丙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某丙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被告人陶某乙、刘某丙在盗窃犯罪中系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刘某丙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陶某乙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陶某乙到案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陶某乙、刘某丙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丙认为被告人陶某乙等人于2008年4月4日所盗本市X镇吾田花炮厂的花炮原材料并非由其销赃的辩解意见,经查,公诉机关就该项指控事实仅提交了被告人陶某乙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且被告人陶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予以否认,公诉机关对该事实的指控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被告人刘某丙的该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信。据此,对被告人陶某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刘某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分别判决如下:

被告人陶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5月14日起至2018年5月13日止)。

被告人刘某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缴纳一万元,余款三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5月15日起至2015年11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林鹏飞

人民陪审员曹祝秋

人民陪审员卢光正

二OO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曾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9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