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男,生于1952年11月26日,汉族,教师,住(略)。
被告徐某某,女,生于1956年12月28日,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某某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某诉称:我与被告徐某某2000年11月经人介绍谈婚,2002年7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徐某某不尽妻子的责任,只顾自己的子女,而不管我的子女死活,为此,我们多次争吵,致使矛盾加剧,被告于2004年1月变卖了双方共同生活时购买的财产,带上她的子女出走至今,双方从未有任何联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我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徐某某未提出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0年11月经人介绍谈婚,2002年7月12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夫妻因家庭经济问题多次发生矛盾,致使夫妻关系不睦,被告于2004年1月外出至今,双方互不往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证人张某某、王某某证言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双方未妥善处理好夫妻关系,为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矛盾,致使被告长期外出,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周某某与徐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周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缴费票据复印件交本院。
审判长陈荣昌
人民陪审员杜更灿
人民陪审员张其林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弘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