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许某某、吴某某、张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某(又名许某拴),男,X年X月X日出生。1989年7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方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1年2月16日刑满释放;1992年9月1日又因犯盗窃罪被方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1994年7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08年3月19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8年4月11日经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08年4月12日由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方城县看守所。

辩护人贾某某,河南赫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08年3月31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8年4月11日经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08年4月12日由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方城县看守所。

辩护人杜某某,方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1995年2月18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方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2005年3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08年3月9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8年4月11日经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08年4月12日由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方城县看守所。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方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吴某某、张某某犯盗窃罪,被告人许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及其辩护人贾某某、被告人吴某某及其辩护人杜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盗窃罪

1、2007年3月23日晚,许某某、吴某某和李XX、张XX、张XX(三人另案处理)五人到杨集乡X村小马庄后地,盗窃方城县电信局正在使用的通讯电缆线200对、100对各90米,价值5040元,销赃后获款五人分肥。

2、2007年6月5日凌晨,许某某、吴某某、李XX、张XX、张XX到社旗县X村X路西边,盗窃社旗县网通公司正在使用的通讯电缆线300对140米,价值7735元,销赃后获款五人分肥。

3、2007年6月27日晚,许某某、吴某某、李XX、张XX、张XX到方城县国际学校附近,盗窃方城县联通公司正在使用的通讯电缆线50对100米、200对100米,共价值6560元,销赃后获款五人分肥。

4、2007年农历3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许某某、吴某某、张某某、李XX四人预谋后,由许某某开车将吴、张、李三人送到杨集乡X村小官庄庄边,吴、张、李三人到李XX家盗窃耕牛两头,价值6500元,盗后捞到许某某家,后许、吴某人将牛销掉,获款四人分肥。

5、2007年麦收前的一天晚上,根据许某某提供的地点,吴某某、张某某、李XX三人到独树镇X村范天顺家,盗窃驴两头,价值4000元,途中被人发现,三人弃驴逃走。

6、2007年麦收前的一天晚上,许某某、吴某某、张某某、李XX四人到独树镇X村耿XX家,盗窃猪娃六头,价值2400元,盗后由许某某卖掉,获款四人分肥。

7、2007年农历三、四月份的一天晚上,许某某、吴某某、张某某、李XX四人到杨集乡X村盗窃赵XX家猪娃两头,价值500元,后又盗窃范XX家猪娃两头,价值500元,范家的猪被盗后被范发现追回,赵家的猪被盗后由许某养。

8、2007年麦罢的一天晚上,许某某、吴某某、张某某三人到古庄店乡X村瓦房岗王XX家,盗窃小麦19袋,1615斤,价值1146.65元,盗后由许某掉,获款三人分肥。

9、2007年5月11日晚,许某某、吴某某、张某某、李XX四人去到方城县X镇汽车站东董长华的水泥石棉瓦门市部,盗窃石棉瓦280块,价值2520元,吴某某卖后获款自肥。

10、2007年夏季的一天晚上,许某某、吴某某、张某某、李XX四人到叶县X镇政府对面杨XX的水泥石棉瓦门市部,盗窃石棉瓦100块,价值900元,吴某某卖后获款自肥。

11、2007年农历12月份的一天晚上,张某某伙同周小勇、韩金成(二人已判刑)、王XX、卫XX(二人另案处理),五人去到古庄店乡X村马庄姜XX家,盗窃鸡子32只,价值1200元,五人分肥。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1、2008年1月下旬,许某某从南阳市一名叫王世科(具体地址不详)处以x元购买一辆五菱之光牌面包车,经查该车系2008年1月17日晚洛阳市西工区X村陈XX被盗车辆,价值x元,案发后该车已提取追缴。

2、2003年6月,西峡的一名叫“超”的人和南阳的一名叫“军”的人将一台被盗的东方红15匹四轮拖拉机(带斗)开到许某某家,许某某以3000元将该车卖给独树镇X村的郝胜利(另案处理),经估价该车价值4500元。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有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吴某某、张某某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许某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许某某辩称,起诉书指控我犯盗窃罪的第2、3、4起不属实,社旗陌陂我只是路过那里,没有盗割电缆线,国际学校附近的电缆线我也没有盗割,盗窃杨集尤庄的两头牛,我没有参加,但这两头牛是我销售的;指控我购买五菱之光面包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也不属实,购车时我不知道是赃车,且当时车辆手续齐全。其他都属实。

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盗窃罪的第2、3起证据不足,许某某与吴某某的供述相互矛盾;第4起盗窃耕牛,许某某未参与预谋,也未参与实施盗窃;指控许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第1起不能成立,许某某在购买该车时并不知道是盗窃车辆,且车辆手续齐全,后在洗车时发现了疑点。许某某在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说出公安机关尚未发觉其购车的事实,并主动让其儿子将车送往公安机关,若构成该罪,也属情节较轻,具备自首情节。

被告人吴某某辩称,起诉书指控我犯盗窃罪的第1、2起不属实,杨集尤庄我不清楚那个地方;第3至10起都属实,只是我卖石棉瓦的钱没有给他们分,第4、6、7起销赃后的钱,他们也没有给我,请求法庭依法从轻处罚。

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的第1起,吴某某没有参与;第2起,地点不符;对吴某某犯盗窃罪罪名不持异议,但被告人吴某某是从犯,有自首情节,第5起的两头驴和第7起的两头猪娃系未遂,吴某某没有前科,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希望人民法院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罚当其罪。

被告人张某某辩称,起诉书指控我盗窃两头牛,我没有参与,其他都属实。

经审理查明:

一、盗窃罪

1、2007年3月23日晚,被告人许某某、吴某某和李XX、张XX、张XX(三人另案处理)五人到杨集乡X村小马庄后地,盗窃方城县电信局正在使用的通讯电缆线200对、100对各90米,经方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5040元,销赃后获款五人分肥。

2、2007年6月27日晚,被告人许某某、吴某某和李XX、张XX、张XX到方城县国际学校附近,盗窃方城县联通公司正在使用的通讯电缆线50对100米、200对100米,方城县联通公司证明,被盗电缆线价值6560元,销赃后获款五人分肥。

3、2007年农历3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许某某、吴某某、张某某和李XX四人预谋后,由许某某开车将吴某城、张某某、李XX三人送到杨集乡X村小官庄庄边,吴某城、张某某、李延松三人到李XX家盗窃耕牛两头,盗后捞到许某某家,后许、吴某人将牛销掉,获款四人分肥,经方城县X乡工商所估价,被盗耕牛价值6500元。

4、2007年麦收前的一天晚上,根据被告人许某某提供的地点,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和李XX三人到独树镇X村范XX家,盗窃驴两头,途中被人发现,三人弃驴逃走,经独树镇市场秩序管理大队估价,被盗两头驴价值4000元。

5、2007年麦收前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许某某、吴某某、张某某等人到独树镇X村耿XX家,盗窃猪娃六头,经独树镇市场秩序管理大队估价,被盗猪娃价值2400元。盗后由许某某将猪娃卖掉,获款四人分肥。

6、2007年农历三、四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许某某、吴某某、张某某等人到杨集乡X村盗窃赵XX家猪娃两头,价值500元,后又盗窃范明成家猪娃两头,价值500元,范家的猪被盗后被范发现追回,赵家的猪被盗后由许某养。

7、2007年麦罢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许某某、吴某某、张某某三人到古庄店乡X村瓦房岗王奇海家,盗窃小麦19袋,1615斤,价值1146.65元,盗后由许某某卖掉,获款三人分肥。

8、2007年5月11日晚,被告人许某某、吴某某、张某某和李延松四人到方城县X镇汽车站东董XX的水泥石棉瓦门市部,盗窃石棉瓦280块,价值2520元,被告人吴某某卖后获款自肥。

9、2007年夏季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许某某、吴某某、张某某和李延松四人到叶县X镇政府对面杨XX的水泥石棉瓦门市部,盗窃石棉瓦100块,价值900元,被告人吴某某卖后获款自肥。

10、2007年农历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周小勇、韩金成(二人已判刑)、王延奇、卫留兴(二人另案处理),五人到古庄店乡X村马庄姜XX家,盗窃鸡子32只,价值1200元,五人分肥。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1、2008年1月下旬,被告人许某某从南阳市一名叫王世科(具体地址不详)处以x元购买一辆五菱之光牌面包车,经查该车系2008年1月17日晚洛阳市西工区X村陈XX被盗车辆,经方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车辆价值x元,案发后该车已提取。

2、2003年6月,西峡的一名叫“超”的人和南阳的一名叫“军”的人将一台被盗的东方红15匹四轮拖拉机(带斗)开到被告人许某某家,被告人许某某以3000元将该车卖给独树镇X村的郝胜利(另案处理),经方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4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许某某、吴某某、张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祖XX、司XX、杨XX、陈XX等人的证言,方城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古庄店工商所估价证明、清河工商所价格证明、独树镇市场秩序管理大队估价证明、二郎庙金颖公司证明,方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被盗车辆的有关手续及保险单、方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情况说明、方城县公安局情况说明、独树派出所证明、被告人许某某、张某某、吴某某的人口信息表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已经法庭当庭质证,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吴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总价值x.65元,其中,被告人许某某、吴某某参与作案9次,盗窃总价值x.65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张某某参与作案8次,盗窃总价值x.65元,数额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某、吴某某、张某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盗窃数额x.65元,计算有误,本院予以纠正。被告人许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许某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某、吴某某于2007年6月5日凌晨盗窃社旗陌陂网通公司电缆线价值7735元,构成盗窃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及辩护人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该起犯罪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许某某及辩护人认为指控其盗窃国际学校附近的电缆线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因当庭同案被告人吴某某供述被告人许某某参与了该起盗窃,盗窃李林山家的两头耕牛,被告人许某某参与了预谋,并进行了销赃,且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许某某未在国家指定的车辆交易市场或合法经营企业进行交易,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车辆,故其辩护购买面包车时不知道是赃车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许某某供述其购买车辆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其之前供述的销售被盗的四轮车属同种罪名,故不能认定为自首。被告人吴某某及辩护人辩称盗窃杨集尤庄的电缆线其没有参与,同案被告人许某某当庭供述被告人吴某某参与了该起盗窃。辩护人认为吴某某等人盗窃两头驴和两头猪娃系未遂,因盗窃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不属于未遂。辩护人认为吴某某系从犯、有自首情节,无事实和法律根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张某某辩称没有参与盗窃李林山家的两头耕牛,因同案人许某某、吴某某的供述能相互印证被告人张某某参与了该起盗窃,故其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x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x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3月19日起至2017年3月18日止)。

二、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x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3月31日起至2015年3月30日止)。

三、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3月9日起至2014年9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锋

审判员郭庆华

审判员张红伟

二00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郑永川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7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