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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任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原告朱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刘随山,河南奥博(略)事务所(略)。

被告任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任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随山、被告任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某某诉称:1998年10月8日原告购买被告的位于西大街X号平房两间,购买后至今未办理过户手续。提供1、转让协议一份;2、房产证一份;3、契税证一份。

被告任某某辩称:原告所述正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

经查明,1998年10月8日原告朱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经友好协商同意将被告的位于西大街X号东边平房两间,面积为27.8平方米卖给原告朱某某并当天签订了房屋买卖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被告自愿将其面积为27.8平方米西大街民房两间卖给原告,原告自愿接受,房价为x元,被告不再享有该房的任某权利。该协议签订后,原告朱某某按照协议履行了交付房款义务,而被告任某某迟迟不予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

本案在庭审前,经本院主持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任某某协助原告朱某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将被告任某某名下的位于西大街X号东边平房两间(房产证号为x)过户给原告朱某某。

二、其他问题双方互不追究。

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审查认为,以上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郭宗发

审判员:李霞

审判员:张新宇

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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