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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姜某某诉被告洛阳佛尔达消防药剂有限公司、段某某、马某某、洛阳佛尔达消防产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原告姜某某,又名姜某彬,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某立,男,偃师市法律事务中心庞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洛阳佛尔达消防药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某某,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段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马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洛阳佛尔达消防产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男,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姜某某诉被告洛阳佛尔达消防药剂有限公司、段某某、马某某、洛阳佛尔达消防产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黄某立,被告马某某、被告洛阳佛尔达消防产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洛阳佛尔达消防药剂有限公司及段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姜某某诉称,被告洛阳佛尔达消防药剂有限公司的三个股东均出资不到位,没有进入实际经营,且已歇业,所欠原告工程款,讨帐费用及诉讼费,应由四被告支付,并互负连带责任。

被告洛阳佛尔达消防药剂有限公司、段某某辩称,1.被告欠原告建筑承包款x元,因原告没有开具发票,且车间地坪打坏,返修一遍多用了六吨水泥。2,段某某、马某某与孔建武签定承包协议,孔建武又找原告盖某某、办某某等,因孔建武不进建筑材料,原告施工缓慢,付给孔建武的承包款孔建武又不能及时付给原告,造成停工,后公司找原告让其直接和公司照头,原告才开始施工,原告给公司提供发票,公司付款,没付的公司出具欠条。总之,洛阳佛尔达消防药剂有限公司停业,是因为三股东不按注册资金的占股比例拿钱,三股东都有责任,希望法院给予公平公正的判决。

被告马某某辩称,我作为股东之一,入股的资金已全部到位,我们厂房是以18万元大包出去的,不欠任何人钱,与原告没有任何关系,告我没有道理。

被告洛阳佛尔达消防产品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诉我是股东之一,原告干活我不清楚,具体有法人代表管,欠一万多元我们公司能够付起,我们厂房是承包给孔建武的,跟原告没有任何关系。

经审理查明,2007年,由段某某、马某某、洛阳佛尔达消防产品有限公司作为股东出资设立洛阳佛尔达消防药剂有限公司,经审核,偃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7年5月25日为其颁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该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元,三个股东各自认缴的注册资金为:段某某45万元,马某某35万元,洛阳佛尔达消防产品有限公司20万元,而实际首次出资为:段某某18万元,马某某12万元,洛阳佛尔达消防产品有限公司2万元。2007年6月29日,段某某作为洛阳佛尔达消防药剂有限公司代表与孔建武签定了(承包)协议书,由孔建武为其建筑车间、办某某、围墙等,而实际孔建武又找原告代其施工,施工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停工,后洛阳佛尔达消防药剂有限公司找原告让其直接和公司照头又开始施工直至完工,除该公司已付原告工程款外,尚欠原告工程款x元未付,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条,今欠姜某彬承包盖某工程款壹万肆仟伍佰元,¥x元正(发票没给没入帐),洛阳佛尔达消防药剂有限公司(公章),2009.元.15。”后经原告多次讨要未果,花去交通费231元。

另,1,洛阳佛尔达消防药剂有限公司从2007年5月25日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至今未开展经营活动。2,三个股东商定洛阳佛尔达消防产品有限公司以设备入股暂按20%,得评估后,多退少补。3,洛阳佛尔达消防产品有限公司将其股权10%即10万元转让给段某某。

上述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有:欠条1张,证明洛阳佛尔达消防药剂有限公司欠其工程款x元的事实,被告马某某、洛阳佛尔达消防产品有限公司认为,欠条是段某某以公司名义写的,具体情况不清楚,我们公司的厂房是以18万元发包给孔建武了,是否欠原告款不清楚;交通票据25张,计231元,证明原告向被告讨帐的交通费,被告马某某、洛阳佛尔达消防产品有限公司认为,我们厂房是以18万元大包出去的,公司帐上有30多万元,和原告没有关系,具体段某某欠多少建房款不清楚。被告洛阳佛尔达消防药剂有限公司及段某某提供的证据材料有:财务收支明细表8张、营业执照1张及公司章程7张,证明洛阳佛尔达消防药剂有限公司收支情况、该公司具备法人资格及三股东出资比例情况,原告无异议,被告马某某、洛阳佛尔达消防产品有限公司对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无异议,对公司帐目清单有异议;被告马某某在举证期限后当庭提交的协议书1份,由于原告不同意质证,本院未主持质证。原告申请本院调取的洛阳佛尔达消防药剂有限公司在偃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公司登记的档案材料18页,证明洛阳佛尔达消防药剂有限公司的有关情况,被告马某某无异议,被告洛阳佛尔达消防产品有限公司对材料真实性无异议,但出资100万元及公司贷款不清楚。被告洛阳佛尔达消防产品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段某某、马某某、洛阳佛尔达消防产品有限公司三个股东出资设立的洛阳佛尔达消防药剂有限公司,虽然全体股东的出资额未达到其认缴的注册资金,但已出资总额达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七)项规定的最低额,且具备企业法人的其他条件,应认定其具有法人资格;洛阳佛尔达消防药剂有限公司与原告口头商定由原告为其建房等,公司直接向原告付款的约定,合法有效,应予认定;洛阳佛尔达消防药剂有限公司欠原告工程款,由欠条为据,应予认定;其应支付所欠原告工程款x元,原告多次讨要欠款支出的合理的交通费231元,该公司应予支付;洛阳佛尔达消防产品有限公司将其10%即10万元股权转让给段某某,已经工商机关办某转让手续,应予认定;洛阳佛尔达消防产品有限公司以设备出资,但该设备未经评估,也未办某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应认定该出资无效;段某某为公司垫付的部分款项,未经其他股东认可,可另案另诉,故三个股东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应为:段某某55%,即55万元,马某某35%,即35万元,洛阳佛尔达消防产品有限公司10%,即10万元,而实际出资额为:段某某18万元,马某某12万元,洛阳佛尔达消防产品有限公司2万元,三个股东各自欠缴的出资额为:段某某37万元,占欠缴出资额的54.41%,马某某23万元,占欠缴出资额的33.82%,洛阳佛尔达消防产品有限公司8万元,占欠缴出资额的11.77%;洛阳佛尔达消防药剂有限公司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六个月内未开展经营活动,应视同歇业;四被告没有证据证明现在洛阳佛尔达消防药剂有限公司的财产足以清偿公司所欠债务,故三个股东应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洛阳佛尔达消防药剂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段某某应连带承担该公司所欠原告工程款及交通费的54.41%,马某某33.82%,洛阳佛尔达消防产品有限公司11.77%;原、被告诉辩其他理由,均缺乏证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某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洛阳佛尔达消防药剂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姜某某工程款x元,交通费231元,计x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段某某对第一条款项承担54.41%的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马某某对第一条款项承担33.82%的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洛阳佛尔达消防产品有限公司对第一条款项承担11.77%的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洛阳佛尔达消防药剂有限公司负担。对此款项段某某承担54.41%的连带清偿责任,马某某承担33.82%的连带清偿责任,洛阳佛尔达消防产品有限公司承担11.77%的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段某青

审判员王跃进

助审员马某伟

二00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张晓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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