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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北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上海胜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原告河南北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路X号科瑞大厦X号。

法定代表人洪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斌,河南千业(略)事务所(略)。

被告上海胜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南汇工业园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原告河南北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胜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王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胜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7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信息服务合同一份,就内蒙古远兴江山化工有限公司电缆项目联合投标。原告负责联络、推荐、信息服务、合同签订、资金回笼服务。原告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在原告的帮助下,被告也签订了合同,并完成了项目,内蒙古远兴江山化工有限公司也支付了相应款项。但被告却不按双方的约定支付相应款项,只是出具了承诺书。根据双方合同及法律的规定,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支付欠款并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欠款x元,违约金x元(暂计至2010年12月10日,剩余违约金,按未付总欠款的每日千分之一支付)共计x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上海胜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缺席,无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信息服务合同一份,主要约定:甲、乙双方就内蒙古远兴江山化工有限公司电缆项目的投标,共同完成招标合同的签订;甲方做好全面技术及各环节的准备工作,包括人员交流、现场技术交流等。乙方负责联络、推荐、信息服务、合同签订及资金回笼;为保证中标,甲方必须以技术、配置、价格、质量上的优势作保证,乙方必须提供准确的信息及全程项目财务服务;乙方促成甲方电缆合同547万签订后,与业主所签合同由甲方全权完成合同条款,甲方支付乙方信息服务费37万(净利润),待业主支付59%合同款项后同时按业主支付比例同步进行,该款项在甲方每次收到业主付款到账后的一个星期内付给乙方指定的账户,如拖延付款付违约金每天千分之一,甲方收到总价款99%后一次付清乙方信息服务费;乙方先支付合同定金40万元,若甲方收到业主合同二次付款后,再连同甲方应付乙方信息服务费比例部分一起返还乙方。2009年7月15日,被告与内蒙古远兴江山化工有限公司签订《电缆订货合同》以及《内蒙古远兴江山化工有限公司招标投标廉政合同》。2010年1月21日,被告出具承诺函,载明:“致:河南北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本公司于2009年7月30日久(就)内蒙古远兴江山化工有限公司电缆项目所签订并生效的信息服务合同,乙方(河南北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已完成了合同的签订及财务服务,内蒙古远兴江山化工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25日之前分两次电汇了合同款的60%即人民币金额:x.00元(人民币大写:叁佰贰拾捌万贰仟元),甲方(上海胜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也在2009年11月27日确认收到了内蒙古远兴江山化工有限公司电缆购销合同款的上述款项,根据信息服务合同甲方应按来款比例同步进行付给乙方信息费及所有订金,但甲方收款后由于公司内部财务原因将推迟付款。甲方郑重承诺:在乙方收到内蒙古远兴江山化工有限公司电缆购销合同款的89%,甲方5天内将一次性付给乙方信息服务费90%及订金十万元,如逾期支付,每逾期一日甲方支付乙方应付总款的1%的违约金,直至付清全部款项。因本次付款所引起的纠纷,双方自愿接受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内处理。特此承诺。”但原告对此承诺函并未认可。原告在庭审中陈述被告已先返还定金30万元,剩余10万元定金于2010年1月20日返还。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信息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义务,且内蒙古远兴江山化工有限公司已于2009年11月27日之前支付被告合同款的60%,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其收到内蒙古远兴江山化工有限公司付款后的7日内即2009年12月4日前支付原告信息服务费37万的60%,即x元,其拖延不付的行为,显属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x元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从2009年11月27日起支付违约金起算时间有误,被告应当从2009年12月5日起支付违约金。因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延期返还定金应支付违约金,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延期返还定金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胜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北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信息服务费x元及违约金(以x元为基础,从2009年12月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照日1‰标准计付);

二、驳回原告河南北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978元,由被告上海胜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延恒

人民陪审员李金川

人民陪审员易国伟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崔琳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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