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杨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齐明,河南信心(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上诉人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齐明,被上诉人陈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23日,杨某某以购买住房款项不足为由,向陈某某借款10万元,并给陈某某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陈某某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借期一个月)。”当时双方未约定借款利率。借款期满后,杨某某未还款。2009年11月20日陈某某诉至法院。

原审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杨某某借陈某某10万元后未偿还,有陈某某提交借条为证。杨某某陈某已三笔分别还给陈某某共计8100元,有证人证言,但间接证据无其他证据相印证,其证据的证明力低于借据本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该院判决:

杨某某欠陈某某借款x元及利息(从2007年11月24日起判决还款之日止,月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陈某某。案件受理费2732元,由杨某某负担。

杨某某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我与陈某某是朋友关系,在还款过程中,出于对朋友的信任,没有索要收据。原审法院仅以借条作出判决是误判。综上,请求二审以事实为根据给予公正裁判。

陈某某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杨某某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陈某某持有杨某某出具的借条为凭,现要求杨某某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杨某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实体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732元,由杨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崔凤茹

审判员岳修文

审判员刘富江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程晓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6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