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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邹某某犯故意伤害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沁阳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0年12月9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邹某某,男。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0年12月9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邹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日予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广元、邢娟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在诉讼期间,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延期审理,同年3月17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1日,唐斌斌、李艳峰(均已判处刑罚)等人与夏某某、郭鸣发生打架。2008年1月15日1硎睿蘩逖⒎啤筇蟊⒈凇ㄗ两⒘啤程莼ㄖ丫幸ε檀P┓ぃ痹ツ等滤唬姹烁烊沸仿⒙蕖ㄗ锘仆筇蟊⒈凇ㄗ两⒘凇ㄗ敖⑽!磁幢⒈!嚺r(均已判处刑罚)等人一起去王召乡X村西预制厂附近,双方协调时,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并厮打,唐斌斌持刀将夏某某左手砍伤。经鉴定:夏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2010年12月9日,被告人徐某某、邹某某主动到沁阳市公安局王召派出所投案。

另查明:

1、被告人徐某某等人与被害人夏某某达成协议,共同赔偿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x元,已全部付清,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2、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邹某某与被害人夏某某的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一次性赔偿夏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00元,已全部付清,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錾率凳唬姹烁烊沸仿⒙蕖ㄗ诨タ笸砩坦谐嘀抟煳橐遥郧付锓伦凳┦瞎蝗洳换ⅲ胁竿赴旆刃撩⒘凇ㄗ敖⑽!磁幢⒈!嚺r、宗建亮、李艳峰、唐斌斌的供述;被害人夏某某的陈述;证人宗XX、徐XX、林XX、张X、郭XX、毛X、李XX、施XX、郭X、史XX的证言、书证:年龄证明、投案证明、发破案经过、同案犯刑事判决书、沁阳市公安局王召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协议书、谅解书以及沁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邹某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某、邹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本案系共同犯罪。案发后,二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邹某某开庭期间认罪态度较好,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被告人邹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白瑞霞

审判员王保潼

人民陪审员郑同刚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春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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