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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与陈某某、中牟县天地运输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中牟营销服务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僧某某,女,郑州市中原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中牟县天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中牟县X镇X路北侧(砖瓦厂家属区)。组织结构代码证号:x-3。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庆利,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男,该公司经理,住(略)。

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中牟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河南省中牟县X镇X路(国税局北邻)。组织结构代码证号:x-X。

代表人朱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女,该服务部职员,住(略)。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陈某某、中牟县天地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中牟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天安保险)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僧某信、被告运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庆利、宋某某,被告天安保险的委托代理人王某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11月20日0时许,被告陈某某驾驶豫x三轮汽车沿郑州市中州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货站街立交桥左转弯时,与原告驾驶豫x轿车沿该路由北向南行驶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及乘客苏凯、刘维众受伤。此次事故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第四大队的处理,作出第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陈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次要责任,乘苏凯、刘维众无事故责任。另外,事故车辆豫x登记注册所有人为被告中牟运输公司,其应对该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公司以其名义给事故车辆豫x在被告天安保险处购买有保险,故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往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救治,产生医疗费及其他损失。原、被告协商未果,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及后续治疗费共计9844.15元。

被告陈某某缺席无答辩意见,无举证。

被告中牟运输公司辩称,该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其只是事故车辆豫x的挂靠单位,挂靠期间,该公司未收取任何挂靠费和管理费,且对事故车辆无支配权、无任何收益,故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驳回原告的诉请。

被告天安保险中牟服务部辩称,该公司不是实际侵权人及无过错,原告不应起诉该公司;该公司仅应在事故车辆所投保的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应承担诉讼费。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20日0时许,被告陈某某驾驶豫x三轮汽车(登记注册所有人:河南省中牟县天地运输有限公司)沿郑州市中州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货站街立交桥左转弯时,与原告驾驶其所有的豫x轿车沿该路由北向南行驶相撞,造成交通事故,导致陈某某、王某甲及豫x轿车内的乘客苏凯、刘维众受伤。此次事故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第四大队的处理,作出第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经分析论证,此事故系因陈某某压双黄某违规左转弯和王某甲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而造成的。认定陈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甲负事故次要责任、乘客苏凯、刘维众无事故责任。

原告及乘客苏凯受伤后,均被送往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救治,原告伤情经诊断:1、胸部外伤,软组织损失;2、左眼睑皮肤裂伤。原告于2008年11月20日至2008年11月26日住院治疗,此期间共支出医疗费3839.95元(含住院费2380.5元、住院前抢救费等1459.45元)。原告出院医嘱载明:1、休息;2、继续用药恢复性治疗;3、定期复查、不适随诊。苏凯受伤后,于2008年11月20日至2008年11月26日住院治疗,此期间共支出医疗费4129.3元(含住院费3415.46元、住院前抢救费等713.84元)。

事故车辆豫x号三轮汽车的实际所有人为被告陈某某,其将该车辆挂靠入户在被告运输公司处从事运输;双方于2007年4月30日签订“车辆挂靠入户协议”一份,主要约定:陈某某向中牟运输公司缴纳挂靠入户手续费100元,由运输公司为其办理车辆入户手续、协助处理各项事故工作等;双方在协议中还对车辆的所有权、使用、收益及缴纳保险费、年检费、运输管理费等方面进行了约定。2007年11月30日,被告运输公司以该公司名义(被保险人)为事故车辆豫x号汽车在被告天安保险处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x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保险期间自2007年12月1日零时起至2008年11月30日24时止。

原告受伤住院后,被告陈某某未支付任何费用,且一直未与原告联系,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839.95元、误工费4800元、护理费401.4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元、营养费900元、交通费364元、后续治疗费2000元,以上共计x.44元。诉讼过程中,结合事故的责任比例(要求被告承担80%的事故责任),原告将其诉讼请求明确共主张9844.15元。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举证,当事人陈某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当身体健康遭受侵害时,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给予赔偿。本次事故系因陈某某压双黄某违规左转弯和王某甲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而造成的。交警部门根据现场勘查、询问调查证实上述交通事故基本事实,经分析论证,认定陈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甲负事故次要责任、乘客苏凯、刘维众无事故责任。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适当,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陈某某作为直接侵权人造成原告受伤、理应承担人身损害赔偿。陈某某与中牟运输公司之间系挂靠关系,双方之间签订的挂靠协议对第三人无效力,故被告运输公司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另外,事故车辆豫x号三轮汽车在被告天安保险处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此次事故发生在交强险保险期间,并导致原告及乘客苏凯均受伤,二人均住院治疗,根据其二人的医疗费实际支出比例,故被告天安保险应在交强险医疗费8000元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其中支付王某甲3870.7元、支付苏凯4129.3元(另案处理)。对于超出交强险的部分费用,参照交警部门对陈某某、王某甲承担此次事故责任的划分,本院酌定陈某某承担70%的事故责任,王某甲承担30%的事故责任为宜。

原告主张医疗费3839.95元,并有相应的正规医疗票据,该证据来源合法、真实、且被告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误工费,原告系出租车司机,主要依靠出租车客运服务作为主要收入来源,事故造成原告所有的出租车受损需维修,不能进行正常的运输行为,造成原告遭受营运损失,故原告要求误工费的理由正当;但综合考虑到目前郑州市出租车运输行业收入状况、营业时间、郑州市客运管理处证明及庭后本院对相关汽车维修部的调查等情况,本院认为,原告的实际营运费损失以每天出租车纯收入为160元计算20天,即160×20=3200元;原告要求过高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护理费,参照医疗部门的意见,并结合原告实际伤情,原告住院期间以一人护理为宜、护理时间以住院期间计算7天;原告称住院期间其妻子李淑丽一直陪护,但未能提供其收入及损失情况,护理费计算标准应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故被告应赔偿原告护理费293元,原告主张过高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营养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根据原告伤情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本院酌定计算20天,按照15元/日计算,共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原告实际住院期间计算7天,按照30元/日计算,共210元。原告主张交通费,根据其提交的交通发票面额及住院所需的必要陪护人员、原告住院时间、就医地点、次数等因素,本院酌定200元为宜。原告主张后期治疗费,被告提出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虽然原告主张的后期治疗费尚未发生,但根据医疗机构的出院医嘱载明内容:“继续用药恢复性治疗”;考虑到原告将来再次用药不可预料的费用可能还会存在,故对原告主张的后期治疗费,本院酌定予以支持500元。上述各项费用共计8542.95元,其中交强险为3870.7元(含医疗费3839.95元、营养费30.75元);超出交强险限额范围的费用4672.25元,结合本院酌定被告承担70%事故责任的比例,由被告陈某某支付赔偿金3270.5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中牟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支付原告王某甲医疗费、部分营养费共计人民币3870.7元;

二、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甲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后续治疗费共计人民币3270.5元;

三、被告中牟县天地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王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健华

代理审判员荆向丽

人民陪审员殷金辉

二○○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任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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