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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2月3日16时许,南阳市卧龙区X镇X村民王某栓因琐事与同村村民王某乙的妻子高某某和王某丙发生纠纷,发生厮打,被告人王某甲接到父亲王某栓的电话后即携带刀具赶到现场,王某乙随后也赶到现场,后王某栓、王某甲父子与王某乙发生争执,王某甲遂用随身携带的刀具将王某乙的头部砍伤。经法医鉴定,王某乙的伤情构成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证人王某栓、王某丙、高某某等人的证言,法医鉴定书及调解协议书等证据为证。经法庭质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因被告人与被害人是亲叔侄关系,又是因家务琐事引起的,且危害后果较小,被害人到庭表示放弃赔偿,请求对其从宽处罚,可以酌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董勤光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宋晓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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