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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志强置业有限公司与河南德信兆友实业有限公司企业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河南志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乡路X号院X幢。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磊,河南天基(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韩明,河南天基(略)事务所(略)。

被告河南德信兆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开发区内。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德超,河南公朴(略)事务所(略)。

原告河南志强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德信兆友实业有限公司企业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磊、韩明,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德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8月12日,双方签订《联合开发房地产合同》,后因被告资金困难,双方于2008年3月4日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由原告借1000万元给被告。因被告不能如期归回借款,而后双方又于2009年10月22日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被告于2010年5月31日前还清借款,逾期支付利息。但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请求: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000万元。

被告辩称:对借款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12日,双方签订《联合开发房地产合同》一份。在合作期间,因被告经营资金困难,原告(乙方)、被告(甲方)于2008年3月4日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乙方暂借1000万元给甲方,该款甲方应于2009年10月31日前还清。如到期不能偿还,乙方可以抵消基于《联合开发房地产合同》应支付给甲方的地款及利润分成。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向乙方出具借据,根据甲方需要在三个月内拨付完毕。双方还约定了其他事项。2008年3月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1000万元借款单,用于公司生产经营。由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期限返还借款,双方于2009年10月22日又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被告欠原告的1000万元借款,应于2010年5月31日前还清。逾期付款,被告应当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由于被告又未如约向原告返还借款,2010年12月6日原告向被告送达《催款函》一份,主要内容为:自贵公司与我公司联合开放房地产以来,我公司如约履行了相应义务,并帮助贵公司解决经济困难。为此我公司向贵公司提供借款1000万元,之后贵公司一再推迟还款期限,我们还因此签订了补充协议,但至今贵公司仍未有还款的计划给我公司,无奈之际我公司将不得不采取法律措施,由此引起的合作不愉快和一切不利后果都有贵公司承担。《催款函》签收人为被告方副经理代建设。因被告未偿还原告借款1000万元,引起诉讼。

本院认为:双方对借款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德信兆友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河南志强置业有限公司本金1000万元。逾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x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x元,由河南德信兆友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岳修文

审判员李某军

审判员刘富江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李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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