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平煤总医院不服确认违法赔偿一案二审行政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某司总医院。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甲,女,汉族,退休干部。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叶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该大队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朱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某司总医院因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叶县人民法院(2008)叶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1、依法撤销(2008)叶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2、重新作出公正裁决,支持上诉人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某司总医院的一审诉讼请求(一审诉讼请求为:请求确认被告叶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送达交通事故责任某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赔偿原告经济损失x元,返还事故预付款3000元及利息)。

经本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叶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赔偿(甲方)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某司总医院人民币贰万伍千元整。2009年11月13日前支付贰万元整;2010年4月30日前支付伍千元整;

二、甲、乙双方纠纷到此结束,双方别无纠纷。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某司总医院负担;二审诉讼费50元,由被上诉人叶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美荣

审判员宋忠海

审判员赵海军

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占莹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2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