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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又名张某领),男,X年X月X日生。1988年10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原河南省南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6年12月5日因犯抢劫罪和流氓罪被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和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2005年9月16日刑满释放。2009年3月2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河南省南阳市公安局宛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河南省南阳市公安局宛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河南省河南省南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某,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宛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魏氏等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犇、常跃出庭支持公诉,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孙振广,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3月21日下午17时左右,被告人张某某酒后行至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X镇X村X组白龙庙村X路X村村民张云强,双方因琐事发生争执,张某某用手对张云强头面部进行殴打,致张云强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而死亡。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被告人张某某供述、证人证言、刑事技术鉴定、现场勘查笔录、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累犯。提请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判令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x.83元。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表示自己很后悔,认罪服法,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害人在本案的发生上有过错,被害人自身疾病亦对其死亡有促进作用,故被告人对被害人死亡结果不应负全责,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21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酒后在本村X路上同被害人张云强相遇,张云强向张某某索要香烟遭拒后戏骂张某某,张某某即同张云强厮打,后被群众劝开。张云强离开后,被告人张某某发现自己脸上流血,即追赶张云强至村东的大堤附近,张某某将张云强打倒在地,多次打击张云强的头面部,后被群众拉开。被害人张云强经抢救无效于同月27日凌晨死亡。经法医鉴定结论为张云强系被他人用钝器致伤头部后引起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而死亡。死者脑部自身的疾病对死亡过程有促进作用。

另查明,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魏氏、李学会、张××、张春霞、张景瑞、张景魁与被告人张某某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张某某亲属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损失x元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张某某从轻处罚,并撤回了附带民事诉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供述及辨认情况

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案发当天中午我和二舅、张××三个人喝了不到两瓶白酒,我喝有半斤左右,酒后我出去往我妈那里去(在我家东),我往东走,走到东边时,那个地方有条往北的南北路,当时张云强坐在这条南北路X路边上,我俩开始打个招呼,张云强问我要烟抽,我说没有。他就开始骂我,我十分生气,就用右手对着张云强的脸搧了两三嘴巴,张云强就开始撕抓我,不知咋回事,他撕抓住我左脸鼻子处,这时我二舅过来给张云强掏个烟,把我拉开,让张云强走了。张云强往东走后,我用手一摸我的脸,一看流了很多血,我就要追张云强,二舅一直在我后面拉我,但没有拉住我。后来我沿着庄中间的公路往东追张云强,一直追到庄东大堤旁边,我追上了张云强,我用我的右手一直搧张云强,一边搧,我一边骂,一直把张云强打倒在地上,张云强倒地后,我又打了他几下,当时还是用巴掌搧他脸,这时我二舅还有周围另外一些人把我拉开了,我被拉回家。

2、被告人张某某辨认笔录两份

被告人张某某指认案发现场。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张××证言

今天下午是我打电话报警说我父亲张云强被同村张某某打伤了,我是听庄上邻居说的,开始在我弟张景端门口打,后来又打到我们村中间东西主路与河堤交叉口,我父亲被张某某打倒在地,左腿左胳膊不能动,话也说不成。后来拉到油田医院抢救。我们两家以前没有矛盾。

2、证人蒋××证言

昨天下午快5点了,我从张某某家里出去找张某某,我沿着路往南走,一直走到地边见没路了,我就沿着地边往东走,走到前边,我见往北有一条往庄上的路,我就沿着路往北走,没有走多远,就看见张某某还有一个六十多岁的老头在路西边坐着,两个人正在用双手对着撕抓对方,我当时见这个老头好好的,张某某左脸鼻子处正在流血,我听见张某某一边用双手对着老头撕抓,一边骂一边说“我今天没烟,你还问我要烟吸”。我就从我身上掏了根烟让给那个老头,并说“我给你掏个烟吸吸,你麻利(赶快)走吧”,那个老头接过烟后就沿着庄中间房子中间一个小路往东走了。我拉着张某某回家,并用手去擦张某某脸上的血,当时张某某也用手自己摸了一下脸一见脸上有血,就从我手里挣脱走,一边走,一边骂。我当时一直在拉着他回家,但他一直挣脱,后来我没有拉住他,他沿着路往北走了,我在后面追他,但我追到庄中间那条东西公路时,我已经找不到张某某了,我正在村里四处找他时,我听见有人在庄东头大堤路上说打架了,打架了,我就往大堤上去,我到大堤上时正好看见刚才和张某某撕抓的那个老头在大堤边的公路上躺着,张某某正蹲在地上用右手在搧那个老头的脸,当时那个老头的脸已经肿了,我怕出事就又上去拉张某某,这时又来了一个男的和我一起强行把张某某拉了回家。

(2)证人蒋××辨认笔录两份

蒋××辨认案发现场与张某某辨认现场一致。

3、证人张××证言

昨天下午5点左右我在大堤边砍柴,看到张云强和张某某一前一后从庄里的水泥路上跑过来,他们跑到大堤上后,张某某追上了张云强,张某某用手照张云强脸上搧了几巴掌。

4、证人张××证言

2009年3月21日下午5点左右,我正在大堤上玩,听见有人喊打架了,我就往桥头处看,正好看见有一个人在地上躺着,张某某蹲在这个人身边正在用右手往这个人脸上打,一边打一边说“老子再坐回监”,打一下说一下,当时一直在打,大概有十来下吧,后来张某某被人拉开了,然后往西走了,我这时才到桥头看,才看见挨打的人是我们一个庄的张云强。

5、证人张××证言

2009年3月21日下午5点左右,我在我家的代销点里喝茶,张××过来让我快点给景道打电话,说景道他爹在堤上快被海玲打死了,我就赶紧给张××打电话说了这事,紧跟着我又往油田职工医院打了120电话,一直到听见120来了,我才往堤上去。

6、证人张××证言

证实张某某用巴掌对着躺在地上的张云强在搧的事实.

7、证人陈××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张某某六点多被一不知名的男子送回。

8、证人张××的证言

证实:自己中午在张某某家喝酒,夜里听说张某某打架了。

9、证人赵××的证言

记载:张云强同张某某平时没有矛盾。

(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附照片

记载案发现场的情况。

2、人体检验笔录及照片

显示被告人张某某左面部鼻翼处发现一处圆形突出瘢痕。

(四)鉴定结论

1、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

鉴定结论:张云强系被他人用钝器致伤头部后引起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而死亡。死者脑部自身的疾病对死亡过程有促进作用。

2、物证检验说明

记载在张云强胃组织、肝组织未发现农药、安眠药及毒鼠强。

(五)书证

1、张某某身份证明

证明张某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河南南阳油田总医院住院病历、CT诊断报告单

记载(1)右侧颞叶及双侧额顶叶急性血肿,双侧脑室枕角积血,右额顶叶出血量约34ml。(2)蛛网膜下腔出血。(3)右侧额颞顶部及左侧颞部头皮下血肿。(4)多发腔隙脑梗塞。

3、河南省南阳市第一人民医院病历

记载张云强于2009年3月27日经抢救无效死亡。

4、死亡医学证明书

记载张云强于2009年3月27日经抢救无效死亡。

5、抓获经过

记载张某某于2009年3月21日23时在张海中家被宛城刑警队抓获。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并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被告人和辩护人均未提出实质性异议,能够相互印证一致,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琐事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被告人张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但本院考虑在本案引发上双方均有责任,根据鉴定死者脑部自身的疾病对死亡过程有促进作用,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其主动要求其亲属赔偿受害人亲属经济损失,是悔罪的具体表现等情形,可对被告人张某某从轻处罚。辩护人辩护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22日起至2024年3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胡书海

审判员王晓峰

代理审判员马景琦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李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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