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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女,1986年7月生。

被告刘某,男,27岁。

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权纠纷一案,原告刘某于2009年4月1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她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06年10月1日按习俗举行典礼,未办理结婚手续,于2007年11月生一女怡冉,2008年被告外出打工,二人经常吵闹,分居至今,她起诉要求抚养小孩,由被告支付抚养费。

被告未答辩。

根据当事人诉辩意见及庭审举证、质证,可以确定本案如下事实:原、被告于2006年10月1日举行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07年11月生一女,取名怡冉。后被告刘某外出打工,二人感情逐渐淡漠,双方从2009年正月分居至今。小孩现在随原告共同生活。庭审中,原告放弃了对抚养费的诉求。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同居期间所生一女怡冉未满两周岁,且现在随原告共同生活,应由原告抚养为宜,庭审中原告放弃对抚养费的诉求,本院予以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非婚生一女怡冉由原告王某抚养,被告刘某不负担抚养费。

诉讼费3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某杰

审判员刘某忠

人民陪审员臧娜娜

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赵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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