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许昌魏都农药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昌市勤业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县人民法院

原告许昌魏都农药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东城区X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许昌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许昌市勤业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任该公司经理。

原告许昌魏都农药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昌市勤业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8年11月1日,原告与被告的前身原许昌绿丰高科技有限公司达成汽车买卖协议,约定原告将豫x号小车以5万元的价格卖给被告,被告于当年11月底前付x%的车款,下余车款于当年12月底结清,如逾期,所剩车款按月息1%支付利息。原告当日交付车辆,被告出具了欠条。同年11月16日,被告又给原告出具还款保证书,承诺逾期付款1个月,付车x%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约定交付了车辆,而被告却违约。后许昌绿丰高科技有限公司更名为许昌市勤业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经原告多次追要该款,被告一直推拖,至今未予清偿。现要求被告立即偿还5万元车款及违约金。

被告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一、1、原告与被告前身于1998年11月1日签订的汽车买卖协议书一份,2、被告出具的欠条一份,3、被告还款保证书一份,原告以此证明原告将公司所有的少林牌小客车以5万元价格卖给被告,被告当时未支付车款的事实。二、1、被告公司张彦平书面证明一份、2、被告原公司负责人朱广宪写给原告原厂长的书信一份,3、2007年12月8日,被告原公司负责人朱广宪书写的证明一份,用以证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车款,被告同意还款的事实。三、(2008)许县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一份,用以证明让被告承担还款责任的原因。

本院根据当事人陈某及辩论意见,经对原告所提交的证据审核认定、综合分析,结合庭审中查明的有关情况,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

1998年11月1日,原告前身许昌市魏都农药厂与被告的前身原许昌绿丰高科技有限公司达成汽车买卖合同,其中约定,许昌魏都农药厂将该公司的一辆少林小客车(即豫x)以5万元的价格卖给许昌绿丰高科技有限公司,许昌绿丰高科技有限公司保证在1998年11月底前付给许昌魏都农药厂车款总x%,下x%保证在1998年12月底前全部结清,如逾期,绿丰公司按月息1%承担剩余资金所含利息。同日,朱广宪作为许昌绿丰高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以该公司名义出具了欠条,上注明:今欠许昌市魏都农药厂旅行型小客车款伍万元整(付款方式按汽车买卖协议执行)。同年11月16日,朱广宪作为许昌绿丰高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以该公司名义又出具了还款保证,上注明:我公司原欠贵厂小车款伍万元,保证按原《汽车买卖协议》规定,按期向贵厂付清,如逾期付款半个月(15天),我公司愿付车x%的滞纳金(违约金),如逾期一个月,我公司愿付车x%的滞纳金(违约金),并承担由此所造成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2003年10月26日,秦德文、朱广宪作为许昌绿丰高科技有限公司的代表人与孙某某签订共同出资创办企业协议书,约定在许昌绿丰高科技有限公司的地址上,重新筹建新公司,孙某某以现金形式出资,秦德文与朱广宪以固定资产(包括厂区内房产、水、电及其他设施)形式出资,孙某某出资比x%,朱广x'f51%,秦德文占16%。2003年12月10日,孙某某申请设立许昌市勤业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名册仅登记了孙某某与朱广宪两人,其中孙某某实物出资85万元,现金出资2万元,朱广宪实物出资13万元。原许昌绿丰高科技有限公司厂内的办公楼、餐厅楼、东、西车间以孙某某的名义作为投资财产被评估为x.3元,并进行了工商登记。2004年3月2日,许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许昌市勤业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颁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上注明:法定代表人为孙某某,营业期限自2004年3月2日至2007年3月1日。因被告至今未偿还所欠上述欠款,原告诉至我院。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按我国民间货物交易习惯和常理,在未及时清结的买卖关系中,欠条是由债务人给债权人出具的,由债权人事后向其主张权利的有效凭证。债权人有权依据欠条要求债务人履行相应的给付义务。本案中,朱广宪作为许昌绿丰高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以该公司名义向原告购买价值5万元的小型客车并为原告出具欠款手续,故其法律后果应由许昌绿丰高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后作为许昌绿丰高科技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朱广宪及秦德文将包括该公司办公楼在内的建筑物作为出资,又重新成立了许昌市勤业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虽然工商登记时孙某某以固定资产形式出资,但从朱广宪、秦德文、孙某某签订的协议书上可以看出,该固定资产原本属于许昌绿丰高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孙某某将其作为个人财产出资无任何法律依据,因此,被告许昌市勤业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接收的固定资产应作为原许昌绿丰高科技有限公司的出资,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被告许昌市勤业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接收该财产的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虽然孙某某、秦德文、朱广宪在出资协议书中约定,协议签订之日前所形成的一切债权债务及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被告盖不负责。但该约定是三人的内部约定,并没有取得债权人的同意,故对外不能对抗债权人。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5万元车款及自1998年12月1日起按车款月息1%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许昌市勤业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许昌魏都农药化工有限公司5万元车款及违约金。(违约金按车款的每月1%计算,自1998年12月1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承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返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鲁会锋

审判员李恒干

人民陪审员胡海亮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汪东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7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