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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诉河南省桐柏示范牧场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某,女,43岁

委托代理人杨玉文,河南兴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章雨,河南兴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桐柏示范牧场。

委托代理人马继伟,河南机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吴某某因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2009)桐民商初字第X号民呈判决,向本字蝗起上诉。本院其委托代理人杨玉文、刘章雨,被上诉人河南省桐柏示范牧场的法定代理人李林和委托代理人马继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2009)桐民商初字第X号民呈判决。

二、发回桐析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上诉费2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龚跃伟

审判员刘琳

代理审判员白丞博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孙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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