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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某某、陆某某贪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穆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回族,中专毕业,系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十矿职工医院药剂师,住(略)。2007年12月20日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7月17日刑满释放。2009年7月22日因涉嫌贪污被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陆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系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十矿退休工人,住(略)。2009年6月26日因涉嫌职务侵占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平顶山市第一看守所。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平卫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穆某某、陆某某犯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樊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穆某某、陆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3月至11月,被告人穆某某将平煤集团十矿医院作废的收费单盗出,提供给被告人陆某某涂改并重新打印内容,再找医生开具处方,加盖私刻的收费专用章后,骗取价值1.0898万元的药品变卖获利。案发后,陆某某已退回赃款6000元。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笔迹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穆某某身为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伙同被告人陆某某骗取国有财产,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穆某某、陆某某均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二被告人均辩称,自己不构成贪污罪,而构成职务侵占罪,请依法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2006年3月至11月,被告人穆某某将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十矿医院作废的收费单提供给被告人陆某某、郭春霞(已判刑)涂改重新打印内容,再找医生开具处方,加盖私刻的医院收费专用章后,在医院领取药品变卖获利,被告人穆某某、陆某某侵占药品价值1.0898万元,案发后,陆某某已退回赃款6000元,穆某某已退回赃款4898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穆某某的供述,2006年8-9月份,我给陆某某处方上贴的印有“作废”字样的转帐小纸条,她涂改核算单并盖上假章后,从我这儿取药卖钱,我也找大夫开过处方。陆某某前后给我4-5次钱,每次约300-500元,共计2000余元。

2、被告人陆某某供述,2006年初我父亲在十矿医院住院,当时穆某某在药房上班。一天穆某病房对我说“你父亲经常吃药,花不少钱,我给你写几种药名,你再找大夫开方,然后到我这里我给你取药,药卖了弄点钱花花”。我说可以。就这样穆某我写好药名,多数是我找大夫开处方,有时她也直接开好处方给我让我到药房拿药。“平顶山煤业(集团)十矿医院收费专用章”是穆某某盖的,处方下边药价是我写的。核算联纸条和收费专用章都是假的。我把开出来的药卖给路边收药人,卖了约x元,我给穆某某2000余元。

3、证人杜某证言,穆某某她们是用作废的收费票涂改后配上处方领药。穆某她在上夜班时趁没人到收费处拿的作废收费票,经郭春霞涂改后打印内容盖上私刻的收费专用章到药房取药。

4、证人边某某、秦某某、均证实为穆某某、陆某某开过处方。

5、被告人陆某某划价的处方及假收费单47张。

6、鹰检司法会计鉴定所笔迹鉴定书,检材十矿医院处方笺47张上处方下部“人民币”一栏处的阿拉伯数字,是陆某某所写。

7、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2007年12月20日(2007)卫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穆某某、郭春霞犯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各一年。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伙同被告人陆某某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贪污罪,因二被告人不符合贪污罪主体,其指控罪名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二被告人对自己不构成贪污罪,而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鉴于二被告人已主动退还赃款,且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穆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陆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李喜峰

代理审判员董亚楠

人民陪审员李云

二○○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尹丽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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