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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录诉吴克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峡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国录诉被告吴克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本院于2011年2月25日受理后,于2011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克贵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9月19日11时在312国道西峡丹水镇X路段,原告和第一被告吴克贵驾驶的豫x-豫x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原告受伤住院,经鉴定原告颅脑损伤属10级残。第一被告车辆在第二被告处入有强制险。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车损、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x元,扣除被告吴克贵已经支付的x元,及本人应承担的2700元外,还应赔偿x元。

被告吴克贵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状,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属实。事故车辆主车豫x在人财保郑州分公司投有强制险和商业险,挂车豫x在我公司投有强制险,出现事故后,应以主车的保险为主或者主挂车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不能放弃对主车的追责。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19日11时在312国道西峡丹水镇X路段,原告和第一被告吴克贵驾驶的豫x-豫x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原告受伤住院至2010年11月18日,共支出医疗费用x.44元。经西峡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做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吴克贵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国录负事故的次要责任。2010年12月21日南阳峡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做出宛峡光司鉴所(2010)临鉴字第2/x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告王国录颅脑损伤致日常生活能力受限属十级残,原告支出鉴定费700元。被告吴克贵的挂车豫x在第二被告处入有强制险。

另查,经西峡县价格认证中心做出西价证鉴字(2011)X号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估价鉴定结论书,确认王国录车损价值为740元。事故发生后,原告王国录从西峡县交通警察大队领取被告吴克贵缴纳的医疗费用等共计x元。

上述事实,有事故认定书、住院医疗费用票据、鉴定费票据、车损鉴定书、户口本、机动车辆保险证、司法鉴定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等证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无异议,事故认定书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准确,综合事故双方在本次事故中的过错程度,本院确定事故双方的责任比例以3:7为宜。因事故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公司应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直接对准原告理赔其合理损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公司辩称应与主车投保公司共同在强制险范围内共同承担责任的理由无法律依据,对其辩称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诉请损失项目中,医疗费用x.44元、伤残赔偿金9612元、误工费3498元、护理费2256元、住院生活补助费和营养费2400元、车损740元,上述损失共计x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的规定,对原告超出强制险医疗费用项目赔偿限额的部分x元由原告及被告吴克贵按照3:7责任分别负担外,其他损失在强制险限额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公司给予赔付。原告诉请被告吴克贵赔偿精神抚慰金3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国录各项损失x元。

二、被告吴克贵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国录医疗费用损失8362.2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合计x.2元,王国录应退还被告吴克贵先予垫付的x元,相抵后原告王国录应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退还被告吴克贵6637.8元。

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70元、鉴定费700元,原告王国录负担400元,被告吴克贵负担10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苏晓伟

人民陪审员薛贞

人民陪审员张艺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雷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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