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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谢某某、樊某某因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樊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欧阳书云,宁远县大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谢某某、樊某某因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远县人民法院(2010)宁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谢某某、被上诉人杨某某、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樊某某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审理查明,宁远县X镇X街旧城改造时,原告向指挥部购得一宗地。后来与宁远二中、宁远县X街旧城改造工程指挥部签订了协议,2004年又经宁远县国土部门确权,确定了原告对南门街泠江商业城X号门面享有产权。2005年10月21日含原、被告在内的36户为发挥泠江商业城的经济价值,共同委托二被告对36户的门面进行出租,同时二被告代表36户与欧运德签订了租房协议,约定了租金,其中本案原告的X号门面的租金计算为前四年为每年2500元,从2010年开始为3500元。二被告与欧运德签订协议后,欧运德按约定将36户租金给付了二被告,二被告前四年也将收到的租金交付了原告,但二被告收到欧运德2010年租金后以原告的门面属南门街为由拒不将租金交付原告。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合同,并要求被告将收到2010年租金交付原告。

原判认为,原告方对泠江商业城X号门面享有产权,且该产权是经过有关部门确认的,因此应当维护原告方的合法权益,即是原告有权出租或委托他人出租,自己享有收益权。本案中原告与二被告签订了委托书,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了一种委托合同关系。但现二被告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因此,对原告要求解除委托合同的诉请予以支持。另外,前面已经阐述原告享有收益权,所以对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2010年租金3500元的诉讼请求也予以支持。被告在庭审中强调称原告的国土手续非法,但也未向法院提供有关部门处理意见等证据,在有关部门通过正当途径撤销原告产权证之前,本院对被告这一抗辩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四百零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一、解除原告杨某某、李某某与被告谢某某、樊某某的委托合同;二、由被告谢某某、樊某某收取的2010年门面租金3500元给付原告杨某某、李某某。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限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宣判后,谢某某、樊某某不服上诉。上诉称:“双方争执的土地其使用权属南门街旧城改造土地,其使用权应属南门街;双方争执土地是城南商业小区和宁远二中的共同通道,其购买协议自始无效”等理由上诉。被上诉人以原审判决正确,要求予以维持。

本案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是原审原告诉原审被告委托理财合同纠纷,而非上诉人上诉所提出的“双方争执的土地使用权”的问题,本案中没有人提出该案存在土地使用权争议,因此,对上诉人上诉提出的土地使用权争议的上诉理由,因与本案毫无关系而不予采纳。依照合同法有关租赁和委托的相关规定,即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本案的二上诉人已接受了委托人的委托,将受托房屋租赁给他人,且已收取了租金,按规定应当转交给委托人,而二上诉人以土地有争议为由,拒付已收取的租金是属违约行为。本案中是否存在土地使用权的争议,也不能由二上诉人来决定,应由政府所辖部门的职能部门代表政府依法处理,在政府行政部门没有依法处理之前,原有关的权证应为有效。原审判决依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判决双方解除合同,由受托方给付已收取的租金并无不当。因此,上诉人上诉提出,本案存在土地争议,其购买协议无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谢某某、樊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刘久平

审判员唐建华

代理审判员吕伟文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蒋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

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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